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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159页

谓积累众附庸而满同也,非谓一附庸居一同也。郑注《司徒》云“公无附庸”,以其尊极故也。故郑云鲁以周公之故,得兼四等,加二十四附庸,方七百里也。
  天子之县内,方百里之国九,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,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,凡九十三国。名山大泽不以朌,其馀以禄士,以为间田。县内,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。殷曰畿,《诗 殷颂》曰:“邦畿千里,维民所止。”周亦曰畿,畿内大国九者,三公之田三,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六也,其馀三,待封王之子弟。次国二十一者,卿之田六,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十二,又三为三孤之田,其馀六,亦待封王之子弟。小国六十三,大夫之田二十七,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五十四,其馀九,亦以待封王之子弟。三孤之田不副者,以其无职,佐公论道耳,虽有致仕,犹可即而谋焉。朌读为班。
  ○朌音班,赋也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间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天子县内之国数多少及禄士之法。按殷之与周称,畿唐虞称服,无云县者,今此特云县内,故郑云“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”。按郑注《益稷》云“禹会诸侯於涂山,执玉帛者万国,四百国在畿内”。今此畿内惟有九十三国者,盖夏之一代畿内称县,当夏禹之初有四百国,至夏之末,土地既咸,故与禹世不同,未知於时县内国数多少,汤承夏末之后,制为九十三国。记者言县,明其承夏之馀,国数是殷汤之制,故与四百国不同也。“名山大泽不以朌”者,畿外列土诸侯有封建之义,故云不以封;畿内之臣,既不世位,有朌赐之义,故云不以朌。所以不朌者,亦为与民共财,不障管也。虽不障民,取其财物,亦入之王府,即《周礼》山虞、泽虞所掌是也。“其馀以禄士,以为间田”者,谓九十三国之馀,则下文云“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,方十里者九十六”是也。以九十一国以封公卿大夫,故特云以禄士。其实公卿之子,父死之后,既不世爵,得食父禄,故下文云“大夫不世爵”,“未赐爵,视天子之元士,以君其国”,是九十三国之外,既云视元士,则此禄士包之也。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禄士之外,并为间田,则《周礼》云“公邑也”。不云附庸者,以县内无附庸也。所以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国之外,则间田少,畿内立九十三国之外间田多者,以畿外诸侯有大功德,始有附庸,故间田少,畿内每须朌赐,故间田多。依《周礼》,间田自二百里之外,以至五百里,其大夫则於三百里为采地,卿则於四百里为采地,公则於五百里为采地,故《载师》云“以公邑之田任甸地,以家邑之田任稍地,以小都之田任县地,以大都之田任畺地”是也。未知殷制如甸?其周之畿内采邑大小未闻,则郑注《小司徒》云“百里之国凡四都”,“五十里之国凡四县”,“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”,是谓畿内大国百里,次国五十里,小国二十五里。又注《大司徒》云“畿内之制未闻”,是知疑而不定。此云禄士,谓无地之士,给之以地而当其禄,不得为采邑耳。其实春秋之时,公卿亦有无地者,故《春秋》经刘子、单子,是有地者称爵;“王子虎卒”,是无地者不称爵也。
  ○注“诗殷”至“谋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诗 殷颂》者,是《玄鸟》“祀高宗”之篇,证殷称畿也。云“周亦曰畿”者,《周礼 职方》云“千里曰王畿”是也。云“为有致仕者副之”者,以三公在朝,既有正田,今身既致仕,不可仍食三公采邑,身又见存,不可全无其地,故公卿大夫皆有正职之田,又有致仕副邑。云“其馀三,待封王之子弟”者,《礼运》云“天子有田,以处其子孙”。又《周礼》有都宗人、家宗人祭祀,皆致福於王,是有封王之子弟也。但王之子弟有同毋异毋有亲疏之异,亲宠者封之与三公同,平常者与六卿同,疏远者与大夫同,故有三等之差也。云“三孤之田不副”者,自上差之,三公之外,其馀有三;卿之外,其馀有六;大夫之外,其馀有九,皆以次相三。若三孤有致仕之副,则卿与公同,其馀三,非差次也。云“以其无职,佐公论道耳。虽其致仕,犹可即而谋焉”者,按《周礼》三公虽无正职,犹列於官,参六卿之事,故《司徒》云“乡老二乡,则公一人”。三孤则不列於官,故云无职,但佐公论道,在朝在家,其事一等,虽退致仕,犹可就而谋事,不须致仕之后,朝上更别立官,故知不有致仕之副。
  凡九州,千七百七十三国。天子之元士,诸侯之附庸,不与。不与,不在数中也。《春秋传》云:“禹会诸侯於涂山,执玉帛者万国。”言执玉帛,则是惟谓中国耳。中国而言万国,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,有方七十里,有方五十里者,禹承尧舜而然矣。要服之内,地方七千里,乃能容之。夏末既衰,夷狄内侵,诸侯相并,土地减,国数少。殷汤承之,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,亦分为九州,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。周公复唐虞之旧域,分其五服为九,其要服之内,亦方七千里,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,增其爵耳。《孝经说》曰:“周千八百诸侯,布列五千里内。”此文改周之法,关盛衰之中,三七之间以为说也。终此说之意,五五二十五,方千里者二十五,其一为畿内,馀二十四州,各有方千里者三,其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