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诸侯五百人,大夫三百人,士五十人。”赢,首茆也。
○“丧,公吊之,必有拜”者。
○“丧”谓诸侯臣之丧。公来亲吊,或遣人来吊,丧家虽无主后,必有以次疏亲而往拜之,以谢其恩。疏亲亦无,虽死者朋友及同州同里及丧家典舍之人而往拜之可也。此以无后,故许他人拜谢。若其有后,主人故自当亲拜。是以《既夕礼》云:“主人乘恶车。”郑注云:“拜君命”是也。
○“吊曰:寡君承事”者,此是君来语摈者,使传君来之辞也。吊为助事,故虽君之尊,亦称“承事”也。
○“主人曰:临”者,主人辞谢之,曰君屈辱降临某之丧。文称“寡君”,应是吊他国之臣,上承“公吊”之下,则是已国之臣。称“寡君”者,以其示欲供承丧家之事,故谦言“寡君”,此谓大夫之丧也。若吊士直称君,故《士丧礼》“君使某吊,如何不淑”是也。
○“君遇柩於路”者,君於其臣,当特吊於家,故《丧大记》於大夫及士皆亲吊之,又《礼》讥蕢尚受吊,及杞梁之妻不受野吊是也。其或卑小之臣及庶人之等,君不豫知其丧,造次遇柩於路。既有民臣之恩,以此使人吊,故郑答张逸:“谓行而遇之,谓凡民也。”虽以民为主,亦兼微小臣,君不豫知其丧,故此云兼臣也。
○“大夫之丧,庶子不受吊”者,“不受吊”者,谓不为主人也。適子主丧,受吊拜宾。若適子或有他故不在,则虽庶子不敢受吊,明己卑,辟適也。言大夫庶子不受吊,则士之庶子得受吊也。言“不受吊”,不可以贱者为有爵者丧主也。
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,哭之適室,以其正也。子为主,袒、免、哭、踊。亲者主之。
○免音问。夫入门右,北面辟正主。
○辟音避,下“辟难”同。使人立于门外,告来者,狎则入哭。狎,相习知者。
○使,色吏反,又如字。狎,户甲反。父在,哭於妻之室。不以私丧干尊。非为父后者,哭诸异室。
○有殡,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。嫌哭殡。无侧室,哭于门内之右。近南者为之变位。
○近,附近之近。同国则往哭之。丧无外事。
[疏]“妻之”至“哭之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哭无服者之事。適室,正寝也。《礼》:女子適人者,为昆弟为父后者不降,以其正故也。故姊妹之夫为之哭於適室之中庭也。
○“子为主”者,子,已子也。甥服舅緦,故命已子为主,受吊拜宾也。
○“袒、免、哭、踊”者,冠尊,不居肉袒上,必先免,故凡哭哀则踊,踊必先袒,袒必先免,故“袒、免、哭、踊”也。
○“夫入门右”者,夫谓此子之父,即哭妻兄弟者也。言“夫”者,据妻之为丧也。子既为主位,在东阶之下西向,父入门右,近南而北向哭也。郑注知此“北面”者,郑推子既为主,在阼阶下西向,父不为主,若又西向,便似二主,故入门右而北面,示辟为主之处也。郑又所以知父必北面者,《曾子问》云,卫灵公吊季康子,鲁哀公为主,康子立於门右北面,辟主人之位。故郑知此当北面辟主人之位也。而《礼》本多将郑注“北面”为经文者,非也。案古旧本及卢、王《礼》亦无“北面”字,唯郑注云“北面”耳。庾蔚亦谓非经文也。
○“使人立于门外,告来者”者,以门内有哭,则乡里闻之,必来相吊,故主人所使人出门外,告语来吊者,述所哭之由,明为主在子,不关己也。
○“狎则入哭”者,若吊人与此亡者曾经相识狎习,当进入共哭。“父在,哭於妻之室”者,此夫若父,在则適室由父,故但於妻室之前而哭之。亦子为主,使人立於门外也。故郑注云:“不以私丧于尊。”
○“非为父后者,哭诸异室”者,案《奔丧礼》,妻之党哭诸寝,此哭於適室及异室者,寝是大名,虽適室及妻室、异室,总皆曰寝。此云子为主,袒免哭踊,则夫入门右亦哭踊。知者以其上文“申祥之哭言思”,妇人倡踊,故知夫入门右亦踊,但文不备耳。
○注“近南者为之变位”。
○正义曰:此哭於门内之右,谓庶人无侧室者,故《内则》云“庶人无侧室”者,言近南为之变位,以其寻常为主,当在阼阶东西面,今称门内之右,故知近南为之变位也。必变之者,以哭於大门内之右,既非常哭之处,故继门而近於南也。郑云近南则犹西面,但近南耳。必知西面者,案《士丧礼》朝夕哭,众主人、众兄弟继妇人南皆西面,明此哭兄弟亦西面也。下云“同国则往哭之”,上云闻远兄弟之丧,谓异国也。所以同国则往哭,异国则否者,以其已有丧殡,不得向他国,故郑云:“丧无外事。”
子张死,曾子有母之丧,齐衰而往哭之。或曰:“齐衰不以吊。”以其无服非之。曾子曰:“我吊也与哉?”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,非若凡吊。
○与音馀。
[疏]“子张”至“与哉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哭朋友失礼之事。
○注“以其”至“非之”。
○正义曰:言曾子与子张无服,不应往哭,故或人非之也。若有服者,虽緦亦往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