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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注“孚读”至“信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字林》云:“琈,玉别名,玉旁孚也。”此读为“浮”者,取浮见於外,非《字林》“琈”玉之名也。
  ○注“有德者无所不达,不有须而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德者,得也。万物皆得,故无所不通达,不更须醋茆物而自成也。以聘享之礼,有圭璋璧琮,璧琮则有束帛加之乃得达,圭璋则不用束帛,故云“特达”。然璧琮亦玉,所以琮则加於他物,圭璋得特达者,但玉既比德,於礼重处则特达,於礼轻处则加物。以玉可重可轻,美其重处言之,故云“特达”。
卷六十三丧服四制第四十九
卷六十三丧服四制第四十九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丧服之制,取其仁、义、礼、智四者也。《别录》属《丧礼》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丧服四制》者,以其记丧服之制,取於仁、义、礼、知也。此於《别录》旧说属《丧服》。”郑云“旧说”,案《别录》无“丧服四制”之文,唯旧说称此丧服之篇属《丧服》。然以上诸篇,每篇言“义”,此不云“丧义”,而云“丧服四制”者,但以上诸篇皆记《仪礼》当篇之义,故每篇言“义”也。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,非记《仪礼 丧服》之篇,故不云“丧服之义”也。
  凡礼之大体,体天地,法四时,则阴阳,顺人情,故谓之礼。訾之者,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。礼之言体也,故谓之礼,言本有法则而生也。口毁曰“訾”。
  ○訾,徐音紫,毁也,一音才斯反。
  [疏]“凡礼”至“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篇总论丧之大体,有四种之制。初明恩制,次明理制,次明节制,次明权制,既明四制。事毕,又明三年丧自古而行之,故引高宗之事。又明斩衰以下,节制之差,结成仁义之事。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体天地”者,言礼之大纲之体,体於天地之间所生之物。言所生之物,皆礼以体定之。
  ○“法四时”者,则下文云“丧有四制,变而从宜,取之四时”是也。
  ○“则阴阳”者,下文云“吉凶异道,不得相干,取之阴阳”是也。
  ○“顺人情”者,下文云“有恩有理,有节有权,取之人情”是也。
  ○“故谓之礼”者,以其无物不体,故谓之为礼,故注云“礼之言体”也。
  ○“訾之者,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”者,言若訾毁,不信礼之体天地、法四时、则阴阳、顺人情,如此之人,是不识知礼之所由生也。言不知礼之有法则也。
  夫礼,吉凶异道,不得相干,取之阴阳也。吉礼、凶礼异道,谓衣服、容貌及器物也。丧有四制,变而从宜,取之四时也。有恩有理,有节有权,取之人情也。恩者仁也,理者义也,节者礼也,权者知也。仁、义、礼、知,人道具矣。“取之四时”,谓其数也。“取之人情”,谓其制也。
  ○知音智,下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