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“袭、绖、绞带,即位”者,於此闻丧之日,覆哭踊毕,袭所袒之衣,著首绖绞带之垂,即东方之位。
○“三日成服,於五哭,拜宾、送宾如初”者,三日成服通数闻丧为四日。五哭,谓成服之明日哭也。於此哭时有宾来,即拜而迎之,去即送之,皆如初。於五哭讫,亦可以止者也。不云“相者告事毕”,《礼》文略也。
○注“闻父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知闻父母丧而不得奔,谓以君命有事”者,若非君命有事,则不得为位,当须速奔。今“乃为位”,故知“以君命有事”也。云“不於又哭乃绖者,丧至此逾日,节於是可也”者,“不於又哭”,谓不於明日之又哭。此经云“又哭”,谓当日之中,对初闻丧之哭乃为“又哭”。於此哭后,乃绖绞带,与明日又哭别也。初闻丧,象始死。明日又哭,象小敛时也。《士丧礼》云“小敛乃绖”,则此亦当又哭乃绖。
今於闻丧之日即绖带者,以丧至此赴者至,逾其日节,故於是闻丧之日可加绖带也。
○注“其在”至“以止”。
○正义曰:在官,谓在官府馆舍,馆舍是宾之所专有,由馆舍之中而作庐,故知礼毕“亦告就次”。云“言五哭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杀,亦可以止”者,此经唯云“五哭”,不云“哀止”。知“可以止”者,若成服之后,恒常有哭,何须特云“五哭”之文,明五哭之后,不复朝夕有哭,故以“五哭”断之。
若除丧而后归,则之墓,哭,成踊,东括发袒,绖,拜宾,成踊,送宾,反位,又哭尽哀,遂除,於家不哭。东,东即主人位,如不及殡者也。遂除,除於墓而归。主人之待之也,无变於服,与之哭,不踊。“无变於服”,自若时服也。亦即位于墓左,妇人墓右。
[疏]“若除”至“不踊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除服之后奔父母丧节。“则之墓,哭,成踊”者,亦谓主人適子,初在墓南北面,哭,成踊,乃来就主人之位,括发袒也。
○“主人之待之也,无变於服”者,主人,亦谓在家者。“无变於服”,谓著平常之吉服。“不踊”者,以在家者其服已除,哀情已杀,故“不踊”也。
○注“东东”至“而归”。
○正义曰:以东方是主人之位,经云“东”,故云“即主人之位”。云“如不及殡者也”,以上文奔父母之丧,“不及殡,先之墓,北面哭”,下文东即主人之位,除丧之后,奔其位,如不及殡之时。云“遂除,於墓而归”者,以经云“遂除,於家不哭”,郑恐来至家始除服,故明之。云“遂除”,谓墓所遂除服,至於家不复哭也。
自齐衰以下,所以异者免麻。
[疏]“自齐”至“免麻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齐衰以下除服之后奔丧之节,唯著免麻,不括发,墓所哭罢即除。此“免麻”者,当谓至緦麻也。
凡为位,非亲丧,齐衰以下皆即位。哭尽哀,而东免、绖,即位,袒,成踊。谓无君事,又无故,可得奔丧,而以己私未奔者也。唯父母之丧,则不为位,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。齐衰以下,更为位而哭,皆可行乃行。
○离,力智反。袭,拜宾,反位,哭,成踊,送宾,反位。相者告就次。三日五哭,卒,主人出送宾,众主人、兄弟皆出门,哭止,相者告事毕。成服,拜宾。卒,犹止也。“三日五哭”者,始闻丧,讫夕为位,乃出就次,一哭也,与明日、又明日之朝、夕而五哭。不五朝哭,而数朝、夕,备五哭而止。亦为急奔丧,己私事当毕,亦明日乃成服。凡云“五哭”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