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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1080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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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注“未成服者,素委貌、深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知素委貌、深衣”者,案《曾子问》篇云:婿亲迎女,在涂遭丧,“女改服,布深衣,缟总”。女人之“缟总”,似男子之素冠,故知“布深衣”,“素冠”。又《小记》云“远葬者比反哭者,皆冠,及郊而后免”,明知在路皆冠也。此“素委貌”,谓士、庶人,若大夫已上,则素弁也。
  ○注云“已殡者位在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降自西阶即位。故知殡毕位在下。小敛之后,未殡之前,虽降在堂下,仍更升堂。至既殡之后,则长在阼阶之下,故云既殡位在下也。
  ○注“袭服”至“哭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不於又哭乃绖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“奉尸侇于堂”,降,成踊,乃绖於序东。在家小敛,当奔之礼又哭,既小敛著绖,则合又哭乃绖,故云“不於又哭乃绖者,发丧已逾日,节於是可也”。云“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耳”者,谓威仪节度与在家同,其带绖等,自用其奔丧日数也。云“不散带者,不见尸柩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云:既小敛,带绖散麻,三日乃绞垂。
今奔丧初至,则绞带与在家异,故云“不散麻者,不见尸柩”也。知此“绞带”非象革带之“绞带”,而必以为绖之散垂而绞之者,以《杂记》云:“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”彼“带绖”,谓绖之垂者,是主人成绖之后,明知此“绞带”亦谓绖之散垂而绞之,故不以为象革带之“绞带”也。且要带为重,象革带之绞带为轻,此绞当举重者,不应举轻之绞带,故以为绞绖之垂者。注又哭”至“为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又哭、三哭“皆升堂,括发袒”者,约《士丧礼》小敛、大敛主人皆升堂,故知此“皆升堂”也。引“《杂记》云:士三踊。其夕哭从朝。夕哭,不括发、不袒、不踊”者,彼云“三踊”,夕无踊,唯称“三踊”。此云三哭而不踊,故知夕虽哭而不踊。故数“夕哭”但云“三哭”。“不袒”者,以《小记》篇云:“三日五哭三袒。”既云“三袒”,故知夕不袒也。
  ○注“既哭,成其丧服,杖於序东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在“序东”者,约《士丧礼》文。
  奔丧者非主人,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。奔丧者自齐衰以下,入门左,中庭北面,哭尽哀,免麻于序东,即位袒,与主人哭,成踊。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於主人也。麻,亦绖带也。於此言“麻”者,明所奔丧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。凡袒者於位,袭於序东,袒、袭不相因位。此麻乃袒,变於为父母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注“变於为父”,下注“为母”皆同。齐音咨,下同。免音问,下及注皆同。於又哭、三哭皆免袒。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。又哭、三哭,亦入门左,中庭北面,如始至时也。丈夫、妇人之待之也,皆如朝夕哭位,无变也。待奔丧者无变,嫌宾客之也。於宾客,以哀变为敬,此骨肉,哀则自哀矣。於此乃言“待之”,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。
  [疏]“奔丧”至“变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奔齐衰以下之丧。
  ○注“不升”至“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於主人”者,解前文奔丧“升自西阶”。此云“中庭北面”,故云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属於主人”。以主人待奔之人,但在东阶之下不升堂,故奔丧者在中庭北面,继统於主人也。主人唯馈、奠有事之时乃升堂,若寻常无事,恒在堂下也。下文云“奔母之丧”,则前经“升自西阶”者,是奔父之丧。
此云“奔母之丧”者,其实奔父母丧,亦升自西阶,故下经“奔母之丧”,直云“西面哭”,不云“升”,从上文也。云“於此言麻者,明所奔丧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”者,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丧,来至丧所,乃改服袭绖带。若齐衰以下之丧,亦至丧所乃免麻而改服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