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咸,本又作减,同洽斩反。率,音类,又音律,下同。)
[疏]注“轮轵”至“七寸”也
○释曰:郑以田车之轮,下於兵车、乘车,轵崇及轸卜皆校一寸半。则驽马是六尺之马,所驾之车又宜下,故知轮轵轸卜大小之减率,例一寸半,与田车减兵车、乘车同也。是以郑解驽之车,皆减田车一寸半也。若然,衡颈之间同七寸著,车虽有高下,至於衡颈,不得不同,故下云“小於度谓之无任”。衡颈用力是同,是以不得有粗细。
轴有三理:一者以为[A134]也,(无节目也。)
[疏]“轴有”至“[A134]也”
○释曰:上文虽与轴并列,有三度已言,轴有三理未说,故於此重起端序耳。云“一者以为美也”者,无节目是轴之美状也。
二者以为久也,(坚刃也。)三者以为利也。(滑密。)凡前十尺,而策半之。(谓轨以前之长也。策,御者之策也。十或作七。合七为弦,四尺七寸为钩,以求其股,股则短矣,“七”非也。郑司农云:“凡,谓式前也。书或作[A09A]。”玄谓凡是。凡,法也。谓舆下三面之材,凡式之所[A12G],持车正也。
○凡,刘音犯,注同。[A09A],音犯。[A12G],音树。)
[疏]注“谓”至“正也”
○释曰:云轨,谓车式。“式前十尺”,谓辕曲中。“而策半之”,半之策则五尺矣。言策者,策以御马,欲取策与长短相准合度之意也。云“十或作七,合七为弦,四尺七寸为钩,以求其股,股则短矣”者,七七四十九,四丈九尺。四四十六,丈六尺。七七四十九,又得四尺九寸。并之,二丈九寸。法以钩除弦,以二丈九寸除四丈九尺,仍有二丈八尺一寸在。
然後以求其股,以二丈八尺一寸方之,为五尺之方,五五二十五,用二丈五尺为方五尺也。馀有三尺一寸,皆以方一寸乘之,得三百一十寸,方之,三百寸得广六寸,长五尺。中分之,裨前五尺之方,一厢得三寸,角头方三寸,三三而九。又用一寸之方九,馀有一寸之方一在。总得方五尺三寸馀方一寸。以此言之,则轨前惟有五尺三寸,不容马,故云“股则短矣,七非也”。云“书或作[A09A]。玄谓凡是。凡,法也。
谓舆下三面之材,奇式之所[A12G],持车正也”者,若然,经作“凡”字,不为“[A09A]”。先郑以轨为式前,後郑从古书“[A09A]”不从“凡”者,以[A09A]为法。是定虽有《少仪》“祭轨”字,为车旁“凡”,舆此古书车旁“[C022]”字虽异,同是式前,若作“轨”则不可,轨谓辙广,毂末亦为轨,故《少仪》云“祭左右凡”。凡即毂末。
《考工》“经涂九轨”,轨即辙广,是轨不定,故从[A09A]也。
凡任木:(目车持任之材。)
[疏]注“目车持任之材”
○释曰:此与下经为目。“任木”,即下云“任正”以下是也。
任正者,十分其之长,以其一为之围;衡任者,五分其长,以其一为之围。小於度,谓之无任。(任正者,谓舆下三面材、持车正者也。,轨前十尺与隧四尺四寸,凡丈四尺四寸。则任正之围,尺四寸五分寸之二。衡任者,谓两轭之间也。兵车、乘车衡围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。无任,言其不胜任。
○隧,虽遂反。轭,於革反。胜,音升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