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宾,音傧,下同。相,息亮反,下同。)
[疏]“凡其”至“相之”
○释曰:夷狄无玉帛,来向中国,而云币帛者,谓王有赐与之者也。
凡国之大丧,诏相国客之礼仪而正其位。(客,谓诸侯使臣来吊者。)
[疏]注“客谓”至“吊者”
○释曰:大丧言“凡”,则非王丧。若王丧,诸侯皆来,何得有使臣来、诸侯绝无来者?则大丧,王后世子也。或大丧王丧,不言诸侯者,馀官掌之,此象胥直掌臣也。又象胥本主夷狄之使,亦兼掌中国之使,故下有大事诸侯之等也。
凡军旅会同,受国客币而宾礼之。(谓诸侯以王有军旅之事,使臣奉币来问。)
[疏]注“谓诸”至“来问”
○释曰:言“诸侯以王有军旅之事,使臣奉币帛来问”者,正谓礼动不虚,以为相见之礼,以币致其君命,非谓别有币也。
凡作事,王之大事诸侯,次事卿,次事大夫,次事上士,下事庶子。(作,使也。郑司农云:“王之大事诸侯,使诸侯执大事也。次事卿,使卿执其次事也。次事使大夫,次事使上士,下事使庶子。”)
[疏]“凡作”至“庶子”
○释曰:直言上士,不言中士、下士者,总以王之三等之士皆曰上士,与《王制》所云“元士”同也。云“庶子”者,谓若《宫伯》所云“士庶子”之等,直云庶子,兼子在其中也。
掌客掌四方宾客之牢礼、饩献、饮食之等数与其政治。(政治,邦新杀礼之属。
○治,直吏反,注同。)
[疏]注“政治”至“之属”
○释曰:此经与下文为总目,其事并在下文。云“政治,邦新杀礼之属”者,下文云“新国则杀礼”,杀礼类多,故云之属以通之。
王合诸侯而飨礼,则具十有二牢,庶具百物备,诸侯长十有再献。(飨诸侯而用王礼之数者,以公侯伯子男尽在,是兼飨之,莫敌用也。诸侯长,九命作伯者也。献,公侯以下,如其命数。
○长,丁丈反,注同。敌,丁历反。)
[疏]注“飨诸”至“命数”
○释曰:云“王礼之数”者,则十二牢,是故哀七年,吴来徵百牢,鲁使子服景伯对曰:“周之王也,制礼,上物不过十二,以为天之大数也。”上公以九为节,则十二者是王礼之数也。云“以公侯伯子男尽在,是兼飨之”者,以经云合则时会殷同,是尽在,於是兼飨,故用十二牢也。云“莫敌用也”者,若单飨一国,即有宾主之敌,则单用大牢。今兼飨诸侯,无一一相敌,故云莫敌用也。若《曲礼》云“大飨不问卜”,郑云:“莫卜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