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先郑所解,无所依据,後郑不从。故云“虽有腾跃,其赢”者,谓贩易得利多少者,为腾跃其赢,谓其赢利腾踊一跃而出,故晋灼曰:“言市物贱,预买畜之,物贵而出卖之,故使物腾跃。”是其事。“以利出者与取者”,依常契获利,取者又腾跃所赢,二者俱有利。物违国服,则为犯令,得刑。
凡属责者,以其地傅,而听其辞。(郑司农云:“谓讼地畔界者,田地町畔相比属,故谓之属责。以地傅而听其辞,以其比畔为证也。”玄谓属责,转责使人归之,而本主死亡,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。以其地之人相比近,能为证者来,乃受其辞为治之。
○属,如字,或音烛,注同。傅,音付,注同。町,徒顶反,又他顶反。比,毗志反,下及下文“大比”同。抵,丁礼反。)
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治之”
○释曰:先郑见经有地,即以为“讼地畔界”解之,後郑不从。以其经称“责”,地畔界不得名责。其云“地傅”者,先郑皆以音附为傅近读之。云“玄谓属责,转责使人归之”者,谓有人取他责,乃别转与人,使子本依契而还财主。财主死亡者,转责者或死或亡也,受责之人见转责者死亡,则诈言所受时少,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。云“则以其地之人相比近,能为证者来,乃受其辞为治之”者,谓以其地相比近,委其事实,故引以为证也。
言能为证者,则有不能为证之法。地虽相近,有不知者,则不能为证,乃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。
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,杀之无罪。(郑司农云:“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,杀之无罪。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,上人车船,牵引人欲犯法者,其时格杀之,无罪。
○上,时掌反,下文“以上”并注同。)
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无罪”
○释曰:盗贼并言者,盗谓盗取人物,贼谓杀人曰贼。乡据乡党之中,邑据郭邑之内。家人者,先郑举《汉贼律》云“牵引人,欲犯法”,则言家人者欲为奸淫之事,故攻之。
凡报仇雠者,书於士,杀之无罪。(谓同国不相辟者,将报之必先言之於士。
○辟,音避。)
[疏]注“谓同”至“於士”
○释曰:凡仇人,皆王法所当讨,得有报仇者,谓会赦後,使己离乡,其人反来还於乡里,欲报之时,先书於士,士即朝士,然後杀之,无罪。
若邦凶荒、札丧、寇戎之故,则令邦国、都家、县鄙虑刑贬。(故书“虑”为“宪”,“贬”为“窆”。杜子春云:“窆当为禁。宪谓幡书以明之。玄谓虑,谋也。贬犹减也。谓当图谋缓刑,且减国用,为民困也。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。
○窆,彼验反。)
[疏]“若邦”至“刑贬”
○释曰:凶荒,谓年不孰。札丧,谓疫病及死丧。寇戎,谓邻国交侵。邦国,据畿外。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,县鄙,谓六遂之内。不言六乡,举六遂,则六乡亦在其中。云“虑刑贬”者,谓国有此事,则朝士当谋虑缓刑,自贬损之,不得仍依常法也。
○注“故书”至“之法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