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泣告弃疾,言子南罪,遂杀子南于朝”。注云:“子南,公子追舒”。三日,弃疾请尸。云《论语》者,《宪问篇》云:“公伯寮子路於季孙。子服景伯谓孔子曰:吾力犹能肆诸市朝。”注云:“大夫於朝,士於市。公伯寮是士,止应云肆诸市,连言朝耳。”引之者,皆证肆之三日之事也。玄谓“士师既受狱讼之成,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,至其时而往莅之,尸之三日乃反也”者,乃反,谓收取其尸。
郑言此者,经云“士师受中,协日刑杀”,文无分别,恐是士师受中,还是士师刑杀,故须辨之。知非士师刑杀者,以其士师是司寇之考,总摄诸士。所刑杀者,乡士、遂士、县士、方士各自往莅之。若一一遣士师自行,於理不可,是以郑为此解也。
若欲免之,则王会其期。(免犹赦也。期,谓乡士职听于朝,司寇听之日,王欲赦之,则用此时亲往议之。)
[疏]“若欲”至“其期”
○释曰:所司折断,已得其实情,状案既成,乃始就朝详断,王虽欲免,必无免法。但王者恩深爱物,庶欲免之,恐有滥行,理须亲会者也。
大祭祀、大丧纪、大军旅、大宾客,则各掌其乡之禁令,帅其属夹道而跸。(属,中士以下。○夹,古治反,刘古协反。)
[疏]注“属中士以下”
○释曰:此四者,六乡皆有其事。大祭祀,若祭天、四时迎气,即於四郊。大丧纪,当葬所经道。大军旅,王出行所经过。大宾客,四方诸侯来朝,各由方而入。并过六乡路,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,当各帅其属,夹道而跸。知属是中士以下者,乡士身是上士,故云“中士以下”。
三公若有邦事,则为之前驱而辟,其丧亦如之。(郑司农云:“乡士为三公道也,若今时三公出城,郡督邮盗贼道也。”
○为,于伪反,遂士、县士、讶士职同。)
[疏]“三公”至“如之”
○释曰:三公有邦事,须亲自入乡,则乡士为公作前驱,引道而辟止行人。云“其丧亦如之”者,谓公卿大夫之丧,死於此者,及葬,为之前驱而辟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道也。”
○释曰:云“郡督邮盗贼道也”者,邮,谓邮行往来。盗贼,谓旧为盗贼,即不良之人,故郡内督察邮行者,是盗贼之人。使之道,以况古乡士为道相类也。
几国有大事,则戮其犯命者。
[疏]“几国”至“命者”
○释曰:国有大事言“戮犯命者”,止谓征伐田猎之大事,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。
遂士掌四郊,(郑司农云:“谓百里外至三百里也。”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。言“掌四郊”者,此主四郊狱也。六遂之狱在四郊。)
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四郊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