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朋,谓朋党阿曲。相阿,违国家正法,擅生曲法,使政不平,以罔国法,故曰邦朋也。
八曰为邦诬。(诬罔君臣,使事失实。)
[疏]注“诬罔”至“失实”
○释曰:谓若君臣相得,政教平美,其有佞臣诬以恶事,致使善政失实者也。
若邦凶荒,则以荒辩之法治之,(郑司农云:“辩读为风别之别。救荒之政十有二,而士师别受其数条,是为荒别之法。”玄谓“辩”当为“贬”,声之误也。遭饥荒刑罚、国事有所贬损,作权时法也。《朝士职》曰:“若邦凶荒、札丧、寇戎之故,则令邦国、都家、县鄙虑刑贬。”
○辩,依注音贬。风别之别,皆彼列反,下“傅别”及注同。数,所注反。)
[疏]“若邦”至“治之”
○释曰:凶荒,谓年不熟,民皆困苦,则以荒贬之法治之,不得用寻常之法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刑贬”
○释曰:先郑之言,义无所据,故後郑不从。後郑破“辨”为“贬”,从《朝士职》之文也。《朝士职》“虑刑贬”者,彼注谓谋虑缓刑,减损国用,为民困苦故也。
令移民、通财、纠守、缓刑。(移民,就贱救困也。通财,补不足也。纠守,卫盗贼也。缓刑,舒民心也。
○纾,音舒,本亦作舒。)
[疏]注“移民”至“心也”
○释曰:“移民,就贱”,谓可移者将身往也。“通财,补不足”,谓不可移者,即於丰处,将财以补不足。
凡以财狱讼者,正之以傅别、约剂。(傅别,中别手书也。约剂,各所特券也。故书“别”为“辩”,郑司农云:“傅或为付。辨读为风别之别,若今时市买,为券书以别之,得其一,讼则案券以正之。”
○傅,音附,注同。约,於妙反,又如字。)
[疏]注“傅别”至“正之”
○释曰:此注云“傅别,中别手书也”,《小宰》注“为大手书於一札,中字别之”,语异义同。此先郑云“若今时市买,为券书以别之,各得其一”,义与後郑同,故引之在下。《小宰》注先郑云:“傅,著约束於大书。别,别为两,两家各得其一。”後郑不从先郑,至此更为一解,故从之。
若祭胜国之社稷,则为之尸。(以刑官为尸,略之也。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。
○亳,步各反。)
[疏]注“以刑”至“亳社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