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注“戒之”至“姓也。”
○释曰:郑知百族府史以下者,以其王之百姓,亦同大宰戒之,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。引《郊特牲》者,欲见百族非王之亲,是府史以下也。云“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”者,王自泽宫而还入皋门,至库门之内,大宰献命,命,即戒百官。又於库门而东入庙门,庙门之内戒百姓。彼注云:“百姓,王之亲也。”以亲,故入庙乃戒之。
及纳亨,前王,祭之日,亦如之。(纳亨,致牲。
○亨,普庚反,刘普孟反,注同。下纳亨放此。)
[疏]“及纳”至“如之”
○释曰:郑云“纳亨,致牲”者,谓将祭之辰。“祭之日”,谓旦明也。此二者,大司寇为王引道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
奉其明水火。(明水火,所取於日月者。)
[疏]注“明水”至“月者”
○释曰:司ピ氏以阳燧取火於日中,以阴鉴取水於月中。明者,也。王人明,水火乃成可得,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。奉此水火者,水以配郁鬯与五齐,火以给爨亨也。
凡朝觐会同,前王,大丧亦如之。(大丧所前或嗣王。)
[疏]“凡朝”至“如之”
○释曰:朝觐不言大,则四时朝也。会同,谓时见曰会,殷见曰同。此者皆司寇在王前为导也。其大丧亦如之,亦导王也。
○注“大丧”至“嗣王”
○释曰:知“嗣王”者,以经云大丧是王丧,复云前王,明是嗣王也。言“或”者,大丧或是先后及王世子,皆是大丧。若先后及世子大丧,则王为正王也。既言前王,明以先后世子为政,故云“或嗣王”也。凡大丧之礼有三。《大宰》云“大丧,赞赠玉含玉”,《大司马》云“大丧,平士大夫”,赠王谓王丧。《大宗伯》云:“朝觐会同,则为上相,大丧亦如之。”注云:“王、后、世子。”及此“大丧亦如之”,二者容有先后及后、世子。
又《宰夫》云:“大丧、小丧,掌小官之戒令。”注云:“大丧,王后、世子也。小丧,夫人以下。”然则大丧与小丧相连,则不容有王丧。
大军旅,莅戮于社。(社,谓社主在军者也。郑司农说以《书》曰“用命赏于祖,不用命戮于社。”)
[疏]注“社谓”至“于社”
○释曰:郑知“社,谓社主在军者也”者,以其大军旅非在国,故先郑引《书》为证,彼《书》,谓《甘誓》,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,誓士众辞。社是阴,杀亦阴,赏是阳,祖是迁主亦阳,故各於其所。必於祖社主前者,尊祖严社之义也。
凡邦之大事,使其属跸。(属,士师以下也。故书“跸”作“避”,杜子春云:“避当为辟,谓辟除奸人也。”玄谓跸,止行也。
○<走毕>,本亦作跸,音毕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