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此谓设天地四时之官,即六卿也。既有其官,须有司职,故云“各有所职”。职谓主也,天官主治,地官主教,春官主礼,夏官主政,秋官主刑,冬官主事。六官,官各六十,则合有三百六十官。官各有主,故云“百事举”。
以为民极。(极,中也。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,不失其所。
○令,力呈反。)
[疏]“以为民极”
○释曰:百人无主,不散则乱,是以立君治之。君不独治也,又当立臣为辅。极,中也。言设官分职者以治民,令民得其中正,使不失其所故也。
○注“极中也。”至“其所”
○释曰:“极,中也”,《尔雅》文。案《尚书 洪范》云:“皇建其有极,惟时厥庶民於汝极”,谓皇建其有中之道,庶民於之取中于下。人各得其中,不失所也。
乃立天官冢宰,使帅其属而掌邦治,以佐王均邦国。(掌,主也。邦治,王所以治邦国也。佐犹助也。郑司农云:“邦治,谓总六官之职也。故《大宰职》曰‘掌建邦之六典,以佐王治邦国’。六官皆总属於冢宰,故《论语》曰‘君薨,百官总己以听於冢宰’,言冢宰於百官无所不主。《尔雅》曰:‘冢大也。’冢宰,大宰也。”
○郑云:“宰,主也。”干云:“济其清浊,和其刚柔,而纳之中和曰宰。”治,直吏反,注邦治、下治官皆同。大宰,音泰,注及後放此。)
[疏]“乃立”至“邦国”
○释曰:六官皆云“乃立”者,以作序之由,本序设官之意,故先云以为民极,次云所设之官,故皆云“乃立”,腾上起下之辞也。“天官冢宰”者,据下注而言,则此言冢宰者,据总摄六职,若据当职,则称大宰也。“使帅其属”,案小宰六属而言,则此属唯指六十官之属也。“掌邦治”者,掌,主也。言主治则兼六官,以其五官虽有教、礼、政、刑、事不同,皆是治法也。云“佐王均邦国”者,以大宰掌均节财用故也。
《周礼》以邦、国连言者,据诸侯也。单言邦、单言国者,多据王国也。然不言均王国,而言均邦国者,王之冢宰若言王国,恐不兼诸侯,今言邦国,则举外可以包内也。
○注“掌主”至“宰也。”
○释曰:玄云“邦治,王所以治邦国也”者,此即司农所引《大宰职》“佐王治邦国”,一也。但司农虽引之,不指释此经邦治,故玄就足之。司农引《论语》者,欲见天子冢宰兼百官之义。言“百”则三百六十,一也。且《论语》言“君薨”,据诸侯言,冢宰、百官据天子,互言之者,欲见天子、诸侯君死,世子居丧,使大臣听政同也。“冢宰,大宰”者,言不异人也。
治官之属:大宰,卿一人;小宰,中大夫二人;宰夫,下大夫四人。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人。(变冢言大,进退异名也。百官总焉则谓之冢,列职於王则称大。冢,大之上也。山顶曰冢。旅,众也。下士,治众事者。自大宰至旅下士,转相副贰,皆王臣也。王之卿六命,其大夫四命,士以三命而下为差。
○贰,徐音二。)
[疏]“治官”至“二人”
○释曰:上经所陈立官,所掌有异,此经陈官有尊卑多少,转相副贰之事也。言“治官之属”者,此为六十官之首,别言治官之属一句,与下六十官为目,以总是治官,不得唯指此一经至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而已。凡官尊者少,卑者多,以其卑者宜劳,尊者宜逸。是以下士称“旅”,以其理众事,故特言旅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