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郑云“礼如祭爨”者,祭爨,祭老妇也,则此祭谓祭先出火之人。
凡国失火,野焚莱,则有刑罚焉。(野焚莱,民擅放火。)
[疏]注“野焚”至“放火”
○释曰:“国失火”,谓在国中民,失火有罚,若今民失火有杖罚。“野焚莱有罚”者,《大司马》仲春田猎云“火弊”,郑云:“春田主用火,因除陈生新。”则二月後擅放火则有罚也。
掌固掌城郭、沟池、树渠之固,颁其士庶子及其众庶之守。(树谓枳棘之属有刺者也。众庶,民递守固者也。郑司农说树以《国语》曰:“城守之木,於是乎用之。”
○枳,居氏反。刺,七赐反。递,刘待礼反,又待计反。)
[疏]“掌固”至“之守”
○释曰:云“掌城郭沟池”者,谓环城及郭皆有沟池。云“树渠”者,非直沟池有树,兼其馀渠上亦有树也。云“之固”者,总城郭已下数事,皆是牢固之事也。云“颁其庶子”者,即《宫伯》所云,士谓卿大夫士之子。庶子,其支庶。彼据宿卫王宫,此掌固所颁,亦据宿卫王宫而言。以其庶子不合城郭之处用之,以掌固是固守之官,故兼掌宿卫之事也。
○注“树谓”至“用之”
○释曰:云“众庶民递守固者也”者,谓使守城郭之所及要塞之处也。先郑引《国语》者,按《楚语》云“灵王为章华之台,伍举谏为台榭。云瘠硗之地,於是乎为之,城守之木,於是乎用之”。是其事。引之者,证城有守法。
设其饰器,(兵甲之属。今城郭门之器亦然。)
[疏]注“兵甲”至“亦然”
○释曰:郑知经饰器是兵甲之属者,以其掌器是防御之器,故知是兵甲之属也。云“今城郭门之器亦然”者,汉时城郭门守器所饰,亦若今城郭门傍所执予戟,皆有幡饰之等是也。
分其财用,均其稍食,(财用,国以财所给守吏之用也。稍食,禄禀。)
[疏]注“财用”至“禄禀”
○释曰:云“财用”者,谓所用之财物分与之,明是以财所给守吏,为守事之用者也。云“稍食禄禀”者,所守之处,官及民合受官食;月禄禀者,所守之处,守月给米禀与之,故谓之稍食也。
任其万民,用其材器。(任谓以其任使之也。民之材器,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。
○堑,七艳反。)
[疏]注“任谓”至“藩落”
○释曰:云“民之材器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”者,对上文财用谓官之财物,此云民之材器,明材是材木,用为桢,以掘堑筑作所用,及不筑处,即用材为藩屏篱落以遮障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