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“凡师”至“徇陈”
○释曰:此即上文誓众之时,斩牲以左右徇陈,是此职也。
祭祀,赞羞,受彻焉。
[疏]“祭祀”至“彻焉”
○释曰:“赞羞”,谓若上文《大司马职》云“祭祀羞鱼牲”之等,此官即赞之。云“受彻焉”者,谓祭毕,诸宰君妇废彻之时,则此官受之。
羊人掌羊牲。凡祭祀,饰羔。(羔,小羊也。《诗》曰:“四之日其蚤,献羔祭韭。”)
[疏]“羊人”至“饰羔”
○释曰:凡正祭皆用成牲,今言“祭祀饰羔”,则非正祭用羔,是以郑引《诗》为证。云“四之日”者,谓用建子为正,至建卯四月,夏之二月之日,公始用冰,欲开冰之时,先献羔祭韭而启冰室,乃出冰也。
祭祀,割羊牲,登其首。(登,升也。升首,报阳也。升首于室。)
[疏]注“登升”至“于室”
○释曰:知“升首于室”者,见《郊特牲》云:“用牲於庭,升首於室。”注云:“制祭之後,升牲首於北墉下。”云“报阳”者,首为阳,对足为阴。祭祀之时,三牲之首俱升,此特言羊者,以其羊人所升,不升馀牲,故言羊也。
凡祈珥,共其羊牲。(共犹给也。)
[疏]“凡祈”至“羊牲”
○释曰:犬人共犬,此云共羊,或羊或犬,俱得为衅,故两职各共之也。
宾客,共其法羊。(法羊,飧饔积膳之羊。
○食飨,音嗣,本又作“飧饔”。)
[疏]注“法羊”至“之羊”
○释曰:郑知法羊是为此等者,以其言法,即是依法度多少,送於宾馆及道路,是以掌客致於宾馆有上公飧五牢、饔饩九牢及殷膳大牢。致於道路,有五积之等。其飨食及燕速宾自馔陈者,不言之也。
凡沈辜、侯禳、衅、积,共其羊牲。(积,故书为眦。郑司农云:“眦读为渍,谓衅国宝、渍军器也。”玄谓积,积柴,祀、酋燎、实柴。
○眦,徐赐反,与渍同。酋,羊久反。燎,良召反,下同。)
[疏]注“积故”至“实柴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