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注“巫马”至“同职”
○释曰:“马祖”之等,并在下文。有人犯者与为崇,巫则知之,为之谢过。必与医同职者,巫言无崇,则是时气,及损伤付医治之,故二官同职也。
牧师,下士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(主牧放马而养之。
○牧,旧音目,刘音茂,沈音木。)
[疏]注“主牧放马而养之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按其职云“掌牧地”,是放马,故与校人连类在此也。
人,下士,闲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(之言数。
○,所求反。数,色主反,数之同。)
[疏]注“之言数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按其职云“掌十有二闲之政阜马佚特”之等,故与马官连类在此也。
圉师,乘一人,徒二人。圉人,良马匹一人,驽马丽一人。(养马曰圉。四马为乘。良,善也。丽,耦也。
○圉,鱼吕反。乘,绳证反,注同。丽,如字。)
[疏]“圉师”至“一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以其掌养马也。
○注“养马”至“耦也。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按其职云掌养马刍牧之事,以役圉师。亦是为马,故亦连类在此也。
职方氏,中大夫四人,下大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府四人,史十有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(职,主也,主四方之职贡者。职方氏,主四方官之长。)
[疏]注“职主”至“之长”
○释曰:在此者,司马主九畿,职方制其贡,事相成,故在此。官尊而人多,以其主天下人民贡赋之事,事繁故也。云“主四方官之长”者,与下诸言方者为长也。
土方氏,上士五人,下士十人,府二人,史五人,胥五人,徒五十人。(土方氏主四方邦国之土地。)
[疏]注“土方”至“土地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按其职云:“以土地相宅,而建邦国都鄙。”与职方连类在此也,故主四方邦国之土地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