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渐其轮无轻重,则斫材均矣。
  ○斫,陟角反。)

  [疏]注“平渐”至“均矣”
  ○释曰:两轮俱置水中,观视四畔入水均否,若平深均,则斫材均矣。

  量其薮以黍,以视其同也,(黍滑而齐,以量两壶,无赢不足,则同。)

  [疏]“量其”至“同也”
  ○释曰:谓两轮俱用黍量,视其容受同不,齐同则无赢,亦无不足。郑云“黍滑而齐”,则不取《律历志》以黍为度量衡之义也。

  权之以视其轻重之侔也。(侔,等也。称两轮,钧石同,则等矣。轮有轻重,则引之有难易。
  ○易,以豉反。)

  [疏]注“侔等”至“难易”
  ○释曰:云“称两轮,钧石同,则等矣”者,正以钧石言之者,以其轮重,非斤两所准拟,故以三十斤曰钧、百二十斤曰石之言也。

  故可规、可{艹禹}、可水、可县、可量、可权也,谓之国工。(国之名工。)

  [疏]“故可”至“国工”
  ○释曰:此一经总结上文也。

  轮人为盖,达常围三寸,(围三寸,径一寸也。郑司农云:“达常,盖斗柄下入杠中也。”
  ○杠,音江。)

  [疏]注“围三”至“中也”
  ○释曰:轮辐三十,盖弓二十有八,器类相似,故因遣轮人造盖。但盖柄有两节,此达常是上节,下入杠中也。

  呈围倍之,六寸。(围六寸,径二寸,足以含达常。郑司农云:“呈,盖杠也。读如丹桓宫楹之楹。”
  ○呈,读为楹,音盈。)

  [疏]注“围六”至“之楹”
  ○释曰:此盖柄下节,粗大常一倍,向上含达常也。先郑引“丹桓宫楹之楹”者,按庄二十三年,为迎姜氏,为华饰,故丹桓公庙之楹柱。引之,证此盖柄之呈,楹柱之类也。

  信其呈围以为部广,部广六寸。(广谓径也。郑司农云:“部,盖斗也。”
  ○信,音申。广,古旷反,刘音径,下同。)

  [疏]“信其”至“六寸”
  ○释曰:此言盖之斗四面凿孔,内盖弓者於上部,高隆穹然,谓之为“部”。信,古之申字。馆申上呈围六寸,以为此部径部径,六寸也。

  部长二尺,(谓斗柄达常也。)

  [疏]注“谓斗柄达常也”
  ○释曰:此部即达常。以此达常上入部中,遂名此达常为部,其实是达常也。

  呈长倍之,四尺者二。(杠长八尺,谓达常以下也。加达常二尺,则盖高一丈,立乘也。)

  [疏]注“江长”至“乘也”
  ○释曰:云“盖高一丈,立乘也”者,人长八尺,盖弓有宇曲之减二尺,得不障人目也。

  十分寸之一谓之枚,(为下起数也。枚,一分。故书“十”与上“二”合为“廿”字,杜子春云:“当为‘四尺者二。十分寸之一’。”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为两”同。)

  [疏]注“为下”至“之一”
  ○释曰:云“故书十与上二合为廿字”,则二十、三十、四十字,一字为两读,因而有之。子春不从者,文理俱周,乃合於义,若以十合二为廿,是则於文字得矣。若读以分,向下读之,其义安在?故子春经为正也。

  部尊一枚,(尊,高也。盖斗上隆高,高一分也。)

  [疏]注“尊高”至“分也”
  ○释曰:高者必尊,故尊为高也。以隆高一分,故上文得名为部也。

  弓凿广四枚,凿上二枚,凿下四枚;(弓,盖也。广,大也。是为部厚一寸。
  ○凿,才报反。,音老,刘力报反。)

  [疏]注“弓盖”至“一寸”
  ○释曰:云“弓,盖也”者,汉世名盖弓为子也。云“广,大也”者,恐直以横广四枚,上下不知其数,故训广为大,明上下及横皆四分也。云“是为部厚一寸”者,经两四一二,故厚一寸也。必以孔上二枚、孔下四枚,以其弓下用力故也。

  凿深二寸有半,下直二枚,凿端一枚。(凿深对为五寸,是以不伤达常也。下直二枚者,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。其弓则挠之,平剡其下二分而内之,欲令盖之尊终平不蒙挠也。端,内题也。
  ○空,音孔。,侧皆反,刘音厕。挠,乃教反。剡,以冉反,又才冉反。)

  [疏]注“凿深”至“题也”
  ○释曰:此经说盖斗之上凿孔,内弓二十八孔之上下广狭之义。云“凿深对为五寸,是以不伤达常也”者,前文云“部广六寸,达常径一寸,达常上入部中径一寸”,则两畔共有五寸。在今以弓凿深二寸半,两相各二寸半,是不侵达常,故云不伤达常也。云“下直二枚者,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”者,直,正也。凿孔下正者,上文凿下四枚,令於内畔於下亦四枚,与外正平,故云平於下正也。云“而上低二分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