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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有延叔坚、马季长等,所说不同,惟孔安国《尚书序》解《三坟》、《五典》与郑同。以无正文,故所解有异。
  掌达书名于四方。(谓若《尧典》、《禹贡》,达此名使知之。或曰:古曰名,今曰字,使四方知书之文字,得能读之。)
  [疏]注“谓若”至“读之”
  ○释曰:《尚书》有《尧典》、《舜典》、《禹贡》之等,是《书》之篇名。《聘礼记》云:“百名以上,书之於策。不满百名,书之於方。”其文字之书名俱是书名,此经宜云书名,未知何者之书名,故郑两解之。云“古曰名,今曰字”,古者之文字少,直曰名,後代文字多,则曰字。字者,滋也,滋益而名,故更称曰字,正其名字,使四方知而读之也。
  若以书使于四方,则书其令。(书王令以授使者。
  ○使,所吏反,注同。)
●卷二十七
 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,以赞冢宰。(王所以治之令,冢宰掌王治。
  ○治,直吏反,注及下“凡治”同。)
  [疏]“御史”至“冢宰”
  ○释曰:天官冢宰,六典治邦国,八则治都鄙及畿内万民之治。今此御史亦掌之以赞佐,故同其事。
  凡治者受法令焉。(为书写其治之法令,来受则授之。)
  [疏]“凡治”至“令焉”
  ○释曰:言“凡”,语广,谓外内官所有治职者,皆御史书王之法令,授与受者,故言凡以该之也。
  掌赞书。(王有命,当以书致之,则赞为辞,若今尚书作诏文。)
  [疏]注“王有”至“诏文”
  ○释曰:谓若今出诏敕之书,是王有命颁下於外其诏敕书,则御史赞王为此书,故云“掌赞”也。
  凡数从政者。(自公卿以下至胥徒凡数,及其见在空缺者。郑司农读言“掌赞书数”。书数者,经礼三百,曲礼三千,法度皆在。玄以为不辞,故改之云。
  ○数,所主反。见,贤遍反。)
  [疏]“凡数从政者”
  ○释曰:自公卿已下至胥徒在王朝者,皆是凡数,又是从政之人,故云“凡数从政者”也。先郑所云以“掌赞书数”为句读之。“玄以为不辞”,故从之云言,掌赞书数,书数既为三百、三千,有何可赞也。且书数得为三百、三千,下别言从政者,有何义意乎?故後郑以为不辞而改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