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注“国法”至“八则”
○释曰:按《太宰》则皆训为法,故知国法中含有六典、八法、八则也。
掌叙事之法,受纳访以诏王听治。(叙,六叙也。纳访,纳谋於王也。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。)
[疏]注“叙六”至“其情”
○释曰:云“叙,六叙也”者,按《小宰职》有六序。六序之内云“六曰以序听其情”,是其听治之法也。
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,则策命之。(郑司农说以《春秋传》曰“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”。策谓以简策书王命。其文曰:“王谓叔父,敬服王命,以绥四国,纠逖王慝。”晋侯三辞,从命,受策以出。
○父,音甫。逖,吐历反。慝,吐得反。)
[疏]“凡命”至“命之”
○释曰:周法爵及士,馀文更不见命士之法,明士亦内史命之。不言者,以其贱,略之也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以出”
○释曰:此事见僖二十八年《左氏传》。以晋文公败楚於城濮,王命为侯伯之长。按《曲礼》云:“大国曰伯父,州牧曰叔父。”晋既大国而云叔父者,王以州牧之礼命之故也。
凡四方之事书,内史读之。(若今尚书入省事。)
[疏]“凡四”至“读之”
○释曰:言“四方之事书”者,诸侯凡事有书奏白於王,内史读示王。
○注“若今”至“省事”
○释曰:汉法奏事读之,故举以况之也。
王制禄,则赞为之,以方出之。(赞为之,为之辞也。郑司农云:“以方出之,以方版书而出之。上农夫食九人,其次食八人,其次食七人,其次食六人,下农夫食五人。庶人在官者,其禄以是为差。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,禄足以代其耕也。中士倍下士,上士倍中士,下大夫倍上士,卿四大夫禄,君十卿禄。”杜子春云:“方,直谓今时牍也。”玄谓《王制》曰:“王之三公视公侯,卿视伯,大夫视子男,元士视附庸。”
○食,音似,下同。牍,音独。)
[疏]注“赞为”至“附庸”
○释曰:先郑云“上农夫”已下,皆《礼记 王制》文。按彼所释,凡地有九等。按《遂人》注:“有夫有妇乃成家。自二人以至十人,为九等。”则地有上上、上中、上下、中上、中中、中下、下上、下中、下下。若然,上地之中有上上之地,食十人,上中食九人。今言上农夫食九人,不言上上食十人者,欲取下士食九人禄,与上中之地食九人同,故据上中已下而言也。云“其次食八人”,据上下之地。云“其次食七人”者,据中上之地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