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书日,官失之。天子有日官,诸侯有日御”。服氏注云:“日官、日御,典历数者也。”“日官居卿以砥日,礼也。日御不失日,以授百官于朝。”服注云:“是居卿者,使卿居其官以主之,重历数也。”按:郑注“居犹处也”,言建六典以处六卿之职,与服不同。服君之意,大史虽下大夫,使卿来居之,治大史之职,与《尧典》云“乃命羲和,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”,是卿掌历数,明周掌历数亦是日官。
郑意以五帝殊时,三王异世,文质不等,故设官不同。五帝之时使卿掌历数,至周,使下大夫为之,故云“建六典处六卿之职”以解之。
凡辨法者考焉,不信者刑之。(谓邦国、官府、都鄙以法争讼来正之者。
○[A064],音考。争,争斗之争。)
[疏]“凡辨”至“刑之”
○释曰:按上文,大史既受邦国官府都鄙治职文书,其三者之内,有争讼来正之者,大史观其辨法,得理考之。“不信者刑之”者,事理妄冒不信者刑罚之。
○注“谓邦”至“之者”
○释曰:郑知此事是邦国官府都鄙者,以其文承上文三者之下,故知之。
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,以贰六官,六官之所登。(约剂,要盟之载辞及券书也。贰犹副也。藏法与约剂之书,以为六官之副。其有後事,六官又登焉。)
[疏]“凡邦”至“所登”
○释曰:上文邦国、官府、都鄙三者,俱充此约,不言官府者,此举邦国都鄙及万民在外者而言,其实官府约剂亦藏之。云“以贰六官”者,六官各有一通,此大史亦副写一通,故云以贰六官。云“六官之所登”者,约剂相续不绝,在後六官更有约剂,皆副写一通,上於大史以藏之。
○注“约剂”至“登焉。”
○释曰:郑知“约剂,要盟之载辞及券书”者,按《司盟》“凡邦国有疑会同,则掌其盟约之载”。故知约剂中有盟要之载辞。言及券书者,此经万民约剂,无盟要载辞,惟有券书,故别言券书。郑知所藏之中有法者,按《司盟》云“掌盟载之法”,下又云“及其礼仪,北面诏明神”,此既掌辞,明并法亦藏之。
若约剂乱,则辟法,不信者刑之。(谓抵冒盟誓者。辟法者,考按读其然不。
○辟,婢亦反,刘芳益反,注同。抵,丁礼反。)
[疏]“若约”至“刑之”
○释曰:盟誓要辞,藏在府库,在後抵冒其事,不依要辞,谓之约剂乱也。“则辟法”者,辟,开也。法则约剂也。则为之开府库,考按其然否。不信者,不依约剂,与之刑罪,故云“不信者刑之”。
正岁年以序事,颁之于官府及都鄙,(中数曰岁,朔数曰年。中朔大小不齐,正之以闰,若今时作历日矣。定四时,以次序授民时之事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闰以正时,时以作事,事以厚生,生民之本,於是乎在。”
○数,所主反,下同。)
[疏]“正岁”至“都鄙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