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《职方氏》既主四方诸侯,故至十二年王将巡守之时,先以文书戒敕于四方曰,各汝当国所守境内,待王之务,无得失所。又当考校汝所拟供王职事,若不敬戒,国有大刑。大刑,谓杀之也。

  及王之所行,先道,帅其属而巡戒令。(先道,先由王所从道,居前,行其前日所戒之令。)

  [疏]注“先道”至“之令”
  ○释曰:此谓王将发行之时,即在王前巡行前日所施戒令豫备之等,如前所施以不。

  王殷国亦如之。(殷犹众也。十二岁王若不巡守,则六服尽朝,谓之殷国。其戒四方诸侯,与巡守同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)

  [疏]注“殷犹”至“守同”
  ○释曰:王有故,不巡守於方岳之下,则春东方尽来,夏南方尽来,秋西方尽来,冬北方尽来。王待之,亦各於其时。在国外为坛,行朝觐盟载之法。若然,则王自在国外为之,而云“亦如之”者,亦如上文戒令四方诸侯者。王殷国所在无常,或在畿内国城外即为之,或向畿外诸侯之国行之,故有戒令之事也。

 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,以致日景。(致日景者,夏至景尺有五寸,冬至景丈三尺,其间则日有长短。)

  [疏]注“致日”至“长短”
  ○释曰:按《玉人职》“土圭尺有五寸以致日”。先郑注《大司徒》,以为於颍川阳城,夏日至昼漏半,立八尺之表,表北得尺五寸景,与土圭等,则为地中,以建王国也。冬至景丈三尺者,亦於颍川阳城昼漏半,立八尺表,表北得丈三尺景,亦为地中。云“其间则日有长短”者,谓冬至日极短,夏至日极长。其极长极短之间,冬至後日渐长,夏至後日渐短。假令冬至日南至之後,日渐北之时,日行大分六小分四。大分者,一寸为十分。小分者,十分寸之一分,又为十分。但日景一寸,则於地千里。大分一为百里,小分一则为十里。则冬至後,日向南行六百四十里。但冬至丈三尺景,除本尺五寸外,加丈一尺五寸。从冬至至春分,昼夜等之时,则减五尺七寸半景。从春分到夏至,又减五尺七寸半景,则减昼丈一尺五寸。惟有尺五寸在,以为夏至之景。南戴日下万五千里,谓之地中。故云“其间则日有长短”也。

  以土地相宅,而建邦国都鄙。(土地犹度地。知东西南北之深,而相其可居者。宅,居也。
  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度,待洛反。深,尺鸩反。)

  [疏]“以土”至“都鄙”
  ○释曰:上经据建王国度地法,此经据封畿外及畿内都鄙。
  ○注“土地”至“居也”
  ○释曰:景一寸差千里,一分则百里,但封邦国都鄙无过五百里已下,则取分,无取於寸。一分则百里,为男国,亦为大都。已上差之,二分则二百里子国,已外可知。若小都五十里,则为小分五分,若大夫二十五里,则为小分二分半。言“东西南北之深”者,景侵入为深,地之远近里数,侵入亦为深也。言相宅者,既欲度景,先相所居,乃後度之。

  以辨土宜土化之法,而授任地者。(土宜,谓九直所宜也。土化,地之轻重粪种所宜用也。任地者,载师之属。
  ○直,张力反。犀,直吏反。种,章勇反。)

  [疏]“以辨”至“地者”
  ○释曰:既为土方氏,非直度地相宅,亦当相地所宜,故须辨土宜并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,此谓以书作法授之。
  ○注“土宜”至“之属”
  ○释曰:九之文,出於九职。言土宜,明是土地所宜,故以此推之。云“土化,地之轻重粪种所宜用也”者,谓若《草人职》“掌粪种之法”。地有九种,轻重不同,其所用粪种,若用麋、用牛之等是也。云“任地者,载师之属”者,载师掌任地事,下文廛里已下,皆是任地之事也。

  王巡守,则树王舍。(为之藩罗。)

  [疏]注“为之藩罗,”
  ○释曰:谓若掌舍设┕互之时,则此官亦为王於外周树藩罗。

  怀方氏掌来远方之民,致方贡,致远物,而送逆之,达之以节。(远方之民,四夷之民也。谕德延誉以来之。远物,九州之外无贡法而至者。达民以旌节,达贡物以玺节。)

  [疏]“怀方”至“以节”
  ○释曰:既职名“怀方”,怀,来也,故来远方之民,及致方贡之等。
  ○注“远方”至“玺节”
  ○释曰:知“谕德延誉以来之”者,经直言“来远方”,不言别有馀事,故惟晓谕以王之德美,又延引以王之美誉以招来之。云“远物,九州之外无贡法而至”者,此经上云“致方贡”,谓六服诸侯,又云“致远物”,宜是藩国。是以《大行人》上云“侯服世一见,其贡祀物”之等,下文云“藩国世一见,各以贵宝为贽”,文与此相当,故知义然也。知“达民以旌节,达贡物以玺节”者,达民则行道路,贡物即是货贿,故《掌节》云“道路用旌节,货贿以玺节”是也。

  治其委积、馆舍、饮食。(