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子大夫士,约与诸侯之卿大夫士同,以其执贽同,故禄与庙数及袭敛亦无嫌也。云“异族佐敛,疏者可以相助”者,此异族据姓而言之。
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;(制色宜齐同。
○县,音玄。衰,七雷反。)
[疏]“县衰”至“之外”
○释曰:式,谓制及色,故郑云“制色宜齐同”。知式中兼有色者,案《礼记 问丧》云:“斩衰貌若苴,齐衰貌若。”齐斩之衰,其色亦如貌,故郑知式中兼有色也。但冠不据色,是以《丧服传》云“冠六升,锻而勿灰”,明不色如苴也。县衰冠,《太仆》云:“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。”注云:“首服,谓免ヮ笄广狭长短之数。”与此不同,故彼别县之也。
及执事视葬献器,遂哭之;(执事,盖梓匠之属。至将葬,献明器之材,又献素献成,皆於殡门外。王不亲哭,有官代之。)
[疏]“及执”至“哭之”
○释曰:此文承衰冠之下、卜葬之上,谓既殡之後事,故《礼记 檀弓》云:“既殡,旬而布材与明器。”云“执事视葬献器,遂哭之”,谓献明器之时,小宗伯哭此明器,哀其生死异也。
○注“执事”至“代之”
○释曰:郑知执事是梓匠之属者,以其明器所为,是工巧之事,梓人、匠人见主工巧,故知是梓匠也。言“之属”者,冬官总主人工事,故以之属兼之。但无正文,故云“盖”以疑之也。云“至将葬,献明器之材”者,亦约《檀弓》云“既殡,旬而布材”,故知将葬献材也。又知“献素献成,皆於殡门外”者,见《士丧礼》云:“献材于殡门外,西面北上,纟青,主人遍视之如哭椁,献素、献成亦如之。”注云:“形法定为素,饰治毕为成。
”是其事也。云“王不亲哭,有官代之”者,按《士丧礼》,主人亲哭,以无官。此王不亲哭,以其有官,有官即小宗伯哭之是也。
卜葬兆,甫,亦如之;(兆,墓茔域。甫,始也。郑大夫读“”皆为“穿”,杜子春读“”为“毳”,皆谓葬穿圹也。今南阳名穿地为,声如腐脆之脆。
○,昌绢反,李依杜昌锐反,郑大夫音穿。腐,房甫反。脆之脆,七岁反,旧作卒,误,刘清劣反,或仓没反,字书无此字,但有毳字,音干劣反,今注本或有作毳字者,则与刘音为协,沈云《字林》有卒,音卒,卒者,牛羊脂,毳者,Й易破,恐字误,案:如沈解,义则可通,声恐未协,卒已下皆非郑义。)
[疏]“卜葬”至“如之”
○释曰:王丧七月而葬。将葬,先卜墓之茔兆,故云“卜葬兆”也。云“甫”者,既得吉而始穿地为圹,故云甫也。云“亦如之”者,亦如上明器哭之。但明器材哭於殡门外,此卜葬地在圹所,则哭亦与在殡所哭之相似,故云亦如之。
○注“兆墓”至“之卒”
○释曰:《孝经》云:“卜其宅兆。”注“兆”以为龟兆解之。此兆为墓茔兆者,彼此义得两合,相兼乃具,故注各据一边而言也。“郑大夫读皆为穿”,此经唯有一,而云“皆”,在下《冢人》甫皆为穿也。杜子春读为毳,毳亦是穿,当时有此语,後郑从之,故云“皆谓葬穿圹”也。云“今南阳名穿地为,声如腐脆之脆”者,时南阳郡人名穿地为,之声如腐脆之脆,则以为脆也。
既葬,诏相丧祭之礼;(丧祭,虞也。《檀弓》曰:葬曰虞,弗忍一日离也。是日也,以虞易奠。卒哭曰成事,是日也,以吉祭易丧祭。明日于祖父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