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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333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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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注“异姓”至“甥舅”
  ○释曰:若据男女身,则男曰昏,女曰姻。若以亲言之,则女之父曰昏,婿之父曰姻。言甥舅者,嫁女与之则为甥,王娶女来则为舅,总是昏姻之国也。
  以九仪之命,正邦国之位。(每命异仪,贵贱之位乃正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名位不同,礼亦异数。”)
  [疏]“以九”至“之位”
  ○释曰:此一经与下文为总目,以其大宗伯掌五礼,礼所以辨尊卑,故以九仪之命正诸侯邦国之位,使之不有僭差也。
○注“每命”至“异数”
  ○释曰:云“每命异仪,贵贱之位乃正”者,下文从一命以至九命,各云所受赐贵贱不同,即此经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,事义相成,故云贵贱之位乃正。正则不僭滥也。引“《春秋传》曰‘名位不同,礼亦异数’”者,证每命异仪也。
  壹命受职,(始见命为正吏,谓列国之士,於子男为大夫,王之下士亦一命。郑司农云:“受职,治职事。”
  ○见命,如字,下“士相见”同。)
  [疏]注“始见”至“职事”
  ○释曰:云“始见命为正吏”者,对府史胥徒非正吏。以其府史胥徒皆官长所自辟除,未得王之命,故以士得王命者为正吏也。云“谓列国之士”者,谓公侯伯为列国,下云“七命赐国”,郑注《孝经》云:“列土封疆,谓之诸侯。”亦据公、侯、伯七命赐国,则子男不得为列国也。《典命》“公侯伯之士一命”,故郑以列国之士解之也。云“於子男为大夫”者,《典命》“子男大夫一命”是也。
云“王之下士亦一命”者,无正文,直以序官有上士、中士、下士之名。又《典命》大夫四命之下空文,宜有三命、二命、一命,故以王之下士一命解之。若然,《典命》不见王之士三命已下者,以其四命已上有出封之理,故下云其出封皆加一等,士无出封之理,故不言。以义推之,则士有三命已下也。先郑云“受职,治职事”者,设官分职,止为治事,故以治职事解之也。
  再命受服,(郑司农云:“受服,受祭衣服,为上士。”玄谓此受玄冕之服,列国之大夫再命,於子男为卿。卿大夫自玄冕而下,如孤之服。王之中士亦再命,则爵弁服。)
 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弁服”
  ○释曰:先郑云“受服,受祭衣服,为上士”者,祭衣服虽不指斥服名,以义推之,先郑云“为上士”,则服爵弁服也。言为上士者,上一命,先郑虽不言王之中士、下士同一命,此言再命为上士,则王之中士、下士同一命可知也。“玄谓此受玄冕之服”者,以《司服》云:孤冕,卿大夫同玄冕。此云再命受服,明据玄冕也。云“列国之大夫再命”者,亦据《典命》公侯伯之大夫同再命而知。云“於子男为卿”者,亦据典命而言也。
云“卿大夫自玄冕而下,如孤之服”者,此亦据《司服》之文。案《玉藻》注云“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,其妻以次受此服”。则公之有孤之国,孤冕,卿大夫同玄冕,若无孤之国,则公侯伯子男卿冕,大夫玄冕,士皆爵弁。若然,此注云“於子男为卿”,卿当冕矣。郑云“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”者,据《司服》之成文而言也。云“王之中士亦再命”者,上文已差讫。云士则爵弁服者,凡言士者,无问天子士、诸侯士,例皆爵弁以助祭也。
若然,《司服》不见爵弁者,以其王吉服有九,自公已下转相如。其爵弁,於天子诸侯非吉所用,故不言。案《士冠礼》皆有爵弁服,是士之助祭服,故士以爵弁为正也。案:先郑解此九仪,皆先言王臣,後郑皆诸侯为首,以王臣亦之者,後郑见上云正邦国之位,故以诸侯为首,後以王臣亦之,得其理也。
  三命受位,(郑司农云:“受下大夫之位。”玄谓此列国之卿,始有列位於王,为王之臣也。王之上士亦三命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