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此即廪人兼掌御廪所藏藉田之收,以供祭祀之用者也。郑必读接为“一扌及再祭”之扌及者,此粗米与舂人舂之,当须扌及与舂人,无取於接义,故读如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。云“藏於神仓者也”者,据《月令》而言。知“不给小用”者,《祭义》云:“天子藉田千亩,诸侯藉田百亩,以事天地、社稷、先公、敬之至也。”是不给小用也。
舍人,掌平宫中之政,分其财守,以法掌其出入。(政谓用之政也。分其财守者,计其用之数,分送宫正、内宰,使守而颁之也。而行出於廪人,其有空缺,则计之还入。)
[疏]“舍人”至“出入”
○释曰:舍人总主给米之事,而掌平王宫中之政,谓平其给米多少,不得特多特少也。云“分其财守”者,财即米也,故《丧大记》云“纳财,朝一溢米”,亦谓米为财。谓分米与宫正、内宰守禁之所,使颁与所使守之人。云“以法掌其出入”者,出谓米出於廪人,以出给;入谓其有空缺则还入廪人,皆当以法,不可虚也。
○注“政谓”至“还入”
○释曰:必送米与宫正、内宰者,此二官皆有宿卫之人,须米料之数故也。
凡祭祀,共簋,实之,陈之。(方曰,圆曰簋,盛黍稷稻粱器。
○,音甫,或音蒲,李又方于反。)
[疏]“凡祭”至“陈之”
○释曰:祭祀言“凡”,则天地、宗庙、大次、小祭,皆有黍稷於簋实之陈之,故云凡以广之也。
○注“方曰”至“粱器”
○释曰:云“方曰,圆曰簋”,皆据外而言。案《孝经》云“陈其簋”。注云:“内圆外方,受斗二升者。”直据而言。若簋则内方外圆。知皆受斗二升者,《<方瓦>人》云:“为簋,实一觳。”豆实三而成觳,豆四升,三豆则斗二升可知。但外神用瓦簋,宗庙当用木,故《易 损卦》云“二簋可用享”。《损卦》以离巽为之,离为日,日圆,巽为木,木器圆,簋象,是用木明矣。
云“盛黍稷稻粱器”者,案《公食大夫》,盛稻粱,簋盛黍稷,故郑总云黍稷稻粱器也。
宾客,亦如之,共其礼,车米、米、刍禾。(礼,致饔饩之礼。
○,姜吕反,又音吕。)
[疏]“宾客”至“刍禾”
○释曰:云“亦如之”者,亦有簋实之陈之事。故亦如祭祀也。言实之陈之,则据饔饩及飨食之时也。云“共其礼,车米、米、刍禾”者,郑云“礼,致饔饩之礼”。案《聘礼》曰:“致饔,使卿韦弁归饔饩,米百设于中庭,车米三十车陈於门外,禾三十车,刍薪倍禾。
”又案《掌客》,上公米百有二十,车米四十车,禾五十车,刍薪倍禾;侯伯米百,车米三十车,禾四十车,刍薪倍禾;子男米八十车,米二十车,禾三十车,刍薪倍禾。皆言陈,是其饔饩、车米、米、刍禾所陈多少之事。
丧纪,共饭米、熬。(饭所以实口,不忍虚也。君用粱,大夫用稷,士用粱,皆四升,实者唯盈。熬者,错于棺旁,所以惑蚍蜉也。《丧大记》曰:“熬,君四种八筐,大夫三种六筐,士二种四筐,加鱼腊焉。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