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邻长,不命之士为之,各领五家。使五家有过,各相纠察。宅舍有故,又相容受也。
凡邑中之政相赞。(长短使相补助。)
[疏]“凡邑”至“相赞”
○释曰:云“邑中”者,亦谓一里之内。有上政令徵求,则五邻共相赞助。此则以长补短,故郑云“长短使相补助”也。
徙于他邑,则从而授之。(从犹随也。授犹付也。)
[疏]“徙于”至“授之”
○释曰:古者三年大比,民或於是徙,谓不便其居则徙於他。迁向他遂,非直从授之,明无罪过,亦当以旌节将行,如六乡,《比长》云“徙於他,则以旌节而行之。出乡无节,则唯圜土内之”是也。
●卷十六
旅师,掌聚野之锄粟、屋粟、间粟,(野谓远郊之外也。锄粟,民相助作,一井之中,所出九夫之税粟也。屋粟,民有田不耕,所罚三夫之税粟。间粟,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。
○间,音闲,注同。)
[疏]“旅师”至“间粟”
○释曰:此旅师敛六遂之税,六遂在野,故云“掌聚野之锄粟”之等。
○注“野谓”至“征粟”
○释曰:云“野谓远郊之外也”者,案《乡大夫》“野自六尺”,彼野谓城外,此野据远郊之外,六遂之中也。云“锄粟,民有相助作,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”者,六乡、六遂与公邑三处皆为沟洫法,三等采地乃为井田。今此六遂之中,郑云“一井之中出九夫之税粟”,以为井田,与例违者,但乡遂之中虽为沟洫法,及其出税,亦为井田税之。是以《小司徒职》云“考夫屋”,注云:“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,出地贡者三三相任。
”是出地税亦取井有九夫、三三相保而税之,故以井言之。云“屋粟,民有田不耕,所罚三夫之税粟。间粟,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”者,此并《载师职》文。但彼云“出夫家之征”,彼注云:“夫税者,百亩之税。家税者,出士徒车辇。”此经云粟,无取於家征之义,故略不言也。
而用之,以质剂致民平,颁其兴积,施其惠,散其利,而均其政令。(而读为若,声之误也。若用之,谓恤民之艰厄。委积於野,如遗人於乡里也。以质剂致民,案入税者名,会而贷之。兴积,所兴之积谓三者之粟也。平颁之,不得偏颇有多少。县官徵聚物曰兴,今云“军兴”是也。是粟县师徵之,旅师敛之而用之。以衣食曰惠,以作事业曰利。均其政令者,皆以国服为之息。
○而用,而音若,出注。积,子赐反,注同。)
[疏]“而用”至“政令”
○释曰:若用,谓用上者之粟也。
○注“而读”至“之息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