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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265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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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释曰:此属游饮食,谓聚而群游饮食者禁之,若不群游,则得饮。
  若不可禁,则搏而戮之。(
  ○搏,音博,下同。)
  司稽,掌巡市,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。(不物,衣服视占不与众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。
  ○操,七曹反。)
  [疏]注“不物”至“品式”
  ○释曰:案《大司徒》,民当同衣服,今有人衣服不与众人同,又视占亦不与众人同,及所操物不如品式,此皆违禁之物,故搏之也。
  掌执市之盗贼,以徇,且刑之。(
  ○徇,辞俊反。)
  [疏]“掌执”至“刑之”
  ○释曰:上《司市》市中之刑无过宪徇扑,附於刑者归於士。此掌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,亦无过小盗徇扑而已,故云“以徇,且刑之”。若直徇者,不必有刑,其刑者必徇,故徇、刑两言之也。
  胥,各掌其所治之政,执鞭度而巡其前,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,袭其不正者。(作,起也。坐起禁令,当市而不得空守之属。故书袭为习,杜子春云:“当为袭,谓掩捕其不正者。”)
  [疏]“胥各”至“正者”
  ○释曰:案《序官》“胥二肆则一人”,故亦云“各掌其所治之政”,则一人掌二肆者也。云“执鞭度而巡其前”者,此鞭度亦如上文守门者,谓以殳为鞭而量物也。
○注“作起”至“正者”
  ○释曰:杜子春从袭、不从古书习者,习是习学之习,袭是掩袭之义,故从袭。是以《左氏》、《公羊》皆有“不声锺鼓为袭”,是掩其不备也。
  凡有罪者,挞戮而罚之。(罚之使出布。)
  [疏]注“罚之使出布”
  ○释曰:此罚布即上《廛人职》云“罚布”,一也,故彼注云:“罚布者,犯市令之布也。”
  肆长,各掌其肆之政令。陈其货贿,名相近者相远也,实相近者相尔也,而平正之。(尔亦近也。俱是物也,使恶者远善,善自相近。郑司农云:“谓若珠玉之属,俱名为珠,俱名为玉,而贾或百万、或数万,恐农夫愚民见欺,故别异令相远,使贾人不得杂乱以欺人心。”
  ○近,附近之近。远,于万反,注同。数,色主反。令,力呈反。贾,音古。)
  [疏]“肆长”至“正之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