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得货贿、六畜者亦如之,三日而举之。(得遗物者,亦使置其地,货於货之肆,马於马之肆,则主求之易也。三日而无职认者,举之没入官。)
[疏]“凡得”至“举之”
○释曰:此谓在列肆遗忘阑失者,吏各归本肆,吏主识认取之。
凡治之货贿、六畜、珍异,亡者使有,利者使阜,害者使亡,靡者使微。(利,利於民,谓物实厚者。害,害於民,谓物行苦者。使有使阜,起其贾以徵之也。使亡使微,抑其贾以却之也。侈靡细好,使富民好奢微之而已。郑司农云:“亡者使有,无此物则开利其道,使之有。”
○物行,遐孟反,又如字,聂胡刚反。苦,音古。却,起略反。好,呼报反。)
[疏]注“利利”至“之有”
○释曰:云“使有使阜”者,总释经亡者利者。云“起其贾”者,谓增起其贾,引物自然来,故使有使阜盛也。云“微之而已”,谓少抑其贾,使微少不绝而已。先郑云“亡者使有。无此物,则开利其道,使之有”,与後郑“起其贾”义异,引之者,义得两通,故後郑亦从之也。
凡通货贿,以玺节出入之。(玺节,印章,如今斗检封矣,使人执之以通商。以出货贿者,王之司也;以内货贿者,邦国之司也。)
[疏]“凡通”至“入之”
○释曰:金玉曰货,布帛曰贿。其玺节馀物亦通,而直云通货贿者,以物之贵及民之所用多者莫过货贿,故举以言之,无妨馀物亦通之。
○注“玺节”至“也。”
○释曰:云“玺节,印章,如金斗检封矣”者,案汉法,斗检封,其刑方,上有封检,其内有书;则周时印章上书其物,识事而已。云“使人执之以通商”者,以其商旅主通货贿,故知执玺节者是通商也。云“出货贿者王之司也”者,以其商旅买货贿於,以出向邦国,故知是王之司给玺节也。云“内货贿者,邦国之司也”者,以其货贿从邦国来,当入王畿,故知还是邦国之司给玺节也。
此经直云“入之”,郑虽云内货贿者邦国之司,亦容有从畿内入者,故下《掌节》云“货贿用玺节”,郑云:“变司言货贿者,货贿非必由,或资於民家。”若然,商资於民家,得出向邦国;若资於民家,亦容入来向王卖之,则玺节受之於门关矣。
国凶荒札丧,则无征,而作布。(有灾害,物贵,不税,为民乏困也。金铜无凶年,因物贵,大铸泉以饶民。)
[疏]“国凶”至“作布”
○释曰:凶荒谓年不熟。札谓疫病。丧谓死丧。恤其乏困,故无征也。
○注“金铜无年”
○释曰:以其凶年则贵,金铜凶年亦贱,故云“无凶年”。是以谚云“丰年粟,俭年玉”。因云物贵者,其物止谓米,馀物并贱也。
凡伪饰之禁,在民者十有二,在商者十有二,在贾者十有二,在工者十有二。(郑司农云:“所以俱十有二者,工不得作,贾不得粥,商不得资,民不得畜。”玄谓《王制》曰:“用器不中度,不粥於;兵车不中度,不粥於;布帛精粗不中数,幅广狭不中量,不粥於;奸色乱正色,不粥於;五不时,果实未熟,不粥於;木不中伐,不粥於;禽兽鱼鳖不中杀,不粥於。”亦其类也。於四十八则未闻,数十二焉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