皆为丧祭也。若然,丧中自相对,虞为丧祭,卒哭为吉祭。而郑云“丧祭虞”,并祭亦为丧祭者,此郑欲引《檀弓》并祭总释,故丧中之祭,总为丧祭而言。其实卒哭既为吉祭,祭在卒哭後,是吉祭可知也。
成葬而祭墓,为位。(成葬,丘已封也。天子之冢,盖不一日而毕。位,坛位也。先祖形体托於此地,祀其神以安之。《冢人职》曰:“大丧既有日,请度,甫遂为之尸。”)
[疏]“成葬”至“为位”
○释曰:云“成葬”者,谓造丘坟已讫,以王之灵柩托於此土,故祭后土之神,使安之。当设祭位於墓左也。
○注“成葬”至“之尸”
○释曰:“成葬,丘已封也”者,案《冢人》以爵等为丘封之度,据彼有丘封之文,故依而言之。云“天子之冢,盖不一日而毕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:“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,反,日中而虞。”注云:“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。”则虞祭在奠墓後。以其王之坟盖高四尺,故日中虞祭,待奠墓有司来归。此上文既云“诏相丧祭”,则虞祭讫矣。於下乃云“成葬祭墓为位”,则虞祭不待奠墓有司来归者,由天子之冢高大,盖不一日而毕,故设经丧祭在成葬之上也。引《冢人职》者,证祭墓为位时,冢人为尸,以祭后土也。
凡王之会同、军旅、甸役之祷祠,肄仪为位。(肄,习也。故书“肄”为“肆”,“仪”为“义”,谓若今时肄司徒府也。小宗伯主其位。
○肄,以志反,习也;沈音四,李似二反。)
[疏]“凡王”至“为位”
○释曰:言王有会同、军旅、甸役之事,皆有祷祠之法。云“肄仪为位”者,数者祷祠,皆须豫习威仪乃为之,故云肄仪也。当习威仪之时,则小宗伯为位也。
国有祸灾,则亦如之。(谓有所祷祈。)
[疏]“国有”至“如之”
○释曰:祸灾,谓国遭水火凶荒,则有祷祈之事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
凡天地之大灾,类社稷宗庙,则为位。(祷祈礼轻。类者,依其正礼而为之。)
[疏]“凡天”至“为位”
○释曰:天灾,谓日月食、星辰奔殒。地玄,谓震裂。则类祭社稷及宗庙。则亦小宗伯为位祭之。
○注“祷祈”至“为之”
○释曰:凡言“类”者,皆谓依事类而为之。但求福曰祷,祷轻,得求曰祠,祠礼重,则祠者依正祭之礼也。则祷礼轻者,虽依正礼,祭馔略少。
凡国之大礼,佐大宗伯;凡小礼,掌事,如大宗伯之仪。
[疏]“凡国”至“之仪”
○释曰:凡言“大礼”者,王亲为之者。“小礼”者,群臣摄而为之者。小礼,小宗伯专掌其事,是法如大宗伯之仪,但非王亲行,则谓之小礼也。
肆师之职,掌立国祀之礼,以佐大宗伯。(佐,助也。)
[疏]“肆师”至“宗伯”
○释曰:肆师是宗伯之考,每事皆佐宗伯。此经与下为目,其立国祀之礼,则下经所云“立大祀”已下是也。
立大祀,用玉帛牲;立次祀,用牲币;立小祀,用牲。(郑司农云:“大祀,天地。次祀,日月星辰。小祀,司命已下。”玄谓大祀又有宗庙,次祀又有社稷、五祀、五岳,小祀又有司中、风师、雨师、山川、百物。
○,音全。)
[疏]“立大”至“用牲”
○释曰:此则佐宗伯之事。案大宗伯有祀已下,并宗庙六享之事,此肆师陈用玉帛牲之等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百物”
○释曰:司农云“大祀天地”至“司命”以下,先郑据《大宗伯》直据天神大次小而言,唯天神中兼言地而已。其於地示,不言次小,人鬼之中又不言大次小,故後郑就足之耳。後郑云“大祀又有宗庙”者,以其先郑於大祀中无人鬼,故後郑特举之。云“次祀又有社稷、五祀、五岳”者,此後郑特举社稷已下者,以先郑次祀中不言“血祭社稷”已下故也。云“小祀又有司中、风师、雨师、山川、百物”者,此後郑见先郑天神小祀中唯云司命以下,其言不备,故具之山川百物,就足先郑地示小祀耳。若然,後郑直云“大祀又有宗庙”,更不言宗庙次小祀者,但宗庙次祀即先公是也。不言之者,已於《酒正》云“次祀,冕毳冕所祭”,已其於彼故也。又不言宗庙小祀者,宗庙小祀,其神不明,马君虽云“宗庙小祀,殇与无後”,无明文,故後郑亦不言也。经言立大祀用玉帛牲者,天神中,非直有升烟玉帛牲,亦有礼神者也。地示中,非直瘗埋中有玉帛牲,亦兼有礼神玉帛牲也。宗庙中无烟瘗埋,直有礼神币帛与牲,又不见有礼神之玉,或可以灌圭为礼神之玉,亦通一涂。“立次祀用牲币”者,天神日月星辰,地示血祭社稷五祀五岳是也。宗庙次祀已下与大祀同,亦直有礼神币帛而已。
以岁时序其祭祀,及其祈珥。(序,第次其先後大小。故书“祈”为“几”。杜子春读几当为祈,珥当为饵。玄谓“祈”当为“进礻几”之“礻几”,“珥”当为“ ”。礻几 者,衅礼之事。《杂记》曰:“成庙则衅之。雍人举羊升屋,自中,中屋南面,羊,血流于前,乃降。门夹室皆用鸡,其 皆於屋下。割鸡,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