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司农云“皇舞,蒙羽舞”者,先郑之意,盖见《礼记 王制》“有虞氏皇而祭”,皇是冕,为首服,故以此皇为凤皇羽蒙于首,故云蒙羽舞。自古未见蒙羽于首,故後郑不从之矣。云“书或为{羽王},或为义”者,礼本不同,故或为{羽王},或为义,皆不从之矣。“玄谓皇,析五采羽为之亦如”者,锺氏染鸟羽,象翟鸟凤皇之羽,皆五采,此舞者所执,亦以威仪为饰。言皇是凤皇之字,明其羽亦五采,其制亦如舞。
若然,舞、羽舞、皇舞,形制皆同也。
凡野舞,则皆教之。(野舞,谓野人欲学舞者。)
[疏]“凡野”至“教之”
○释曰:案《序宫》,舞徒四十人,其数有限。今云“皆教之”者,教虽四十,馀者有能学,皆教之,以待其阙耳。
凡小祭祀,则不兴舞。(小祭祀,王玄冕所祭者。兴犹作也。)
[疏]注“小祭”至“祭者”
○释曰:案上文云“凡祭祀百物之神,鼓兵舞舞”,又案《司服》云“群小祀,则玄冕。”注云:“群小祀,林泽坟衍四方百物之属。”如是,则小祭祀有兵舞、舞。而云不兴舞者,小祭祀虽同玄冕,若外神林泽之等则有舞,若宫中七祀之等则无舞,此文是也。
●卷十三
牧人,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,以共祭祀之牲。(六牲谓牛、马、羊、豕、犬、鸡。郑司农云:“,纯也。”玄谓,体完具。
○蕃,音烦。,音全。)
[疏]“牧人”至“牲”
○释曰:云“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”者,阜,盛也。蕃,息也。物谓毛物。言使肥盛蕃息,各有毛物。谓五官各有牛人、羊人、犬人、豕人之等,择取纯毛物者以供牧人,牧人又供与充人,刍之三月以祭祀,故云“以共祭祀之牲”也。
○注“六牲”至“完具”
○释曰:案《尔雅》所释六畜,有马、牛、羊、豕、犬、鸡,故郑依而释之。案:膳夫供六牲,郑注云:“始养之曰畜,将用之曰牲。”则此云牲,亦据将用为言也。司农云“,纯也”,後郑不从者,《尚书》云牺,对牺不得为纯色,其纯,下文毛之者是也。故玄易之云“,体完贝”也。
凡阳祀,用も牲毛之;阴祀,用黝牲毛之;望祀,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。(も牲,赤色。毛之,取纯毛也。阴祀,祭地北郊及社稷也。望祀,五岳、四镇、四渎也。郑司农云:“阳祀,春夏也。黝读为幽。幽,黑也。”玄谓阳祀,祭天於南郊及宗庙。
○黝,於纠反,司农音幽。)
[疏]“凡阳”至“毛之”
○释曰:言“凡”,与下阳祀、阴祀、望祀等为目,故云凡以广之也。
○注“も牲”至“宗庙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