稍人,下士四人,史二人,徒十有二人。(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。距王城三百里曰稍。家邑、小都、大都自稍以出焉。
○为,于伪反。甸,绳正反,又如字。)
[疏]“稍人”至“有二人”
○释曰:其官在此者,其职云“掌令丘乘之政令”,音丘乘,即三等采地也,故与县师、遂人等连类在此。
○注“主为”至“出焉。”
○释曰:云“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”者,案其职云“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,则以县师之法”,故云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。云“距王城三百里曰稍”者,案《载师》,家邑任稍地在三百里内,故知三百里曰稍。云“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”者,以其家邑在三百里,小都在四百里,大都在五百里,从三百里向外,故言自稍以出。
委人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徒四十人。(主敛甸稍刍薪之赋,以共委积者也。
○委,乌伪反,注同。)
[疏]注“主敛”至“者也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掌敛野之赋敛薪刍,凡疏材木材,凡畜聚之物”,故郑云“主敛甸稍薪刍之赋”。共与遗人,在道以供宾客,故云“以供委积者也”。亦与徵敛之官连类在此。
土均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(均犹平也。主平土地之政令者也。)
[疏]“土均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土均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平土地之政,均地守,均地事,均地贡”,并是徵敛土地之事,故在此宜也。
○注“均犹”至“者也。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掌平土地以均地守”,故云均犹平也,是主平土地之政令也。
草人,下士四人,史二人,徒十有二人。(草,除草。)
[疏]“草人”
○释曰:草人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土化之法,以物地,相其宜而为之种”,又云“凡粪种,も刚用牛”之等,皆是土地之事,故在此宜也。案其职唯有粪种之文,无杀草之事,郑云“草,除草”者,无粪种者,杀草然後种之。职虽不言杀草,名为草人,明知除草,故郑云除草也。
稻人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十人,徒百人。
[疏]“稻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稼下地”,又云“泽草所生,种之芒种”,是土地之事,故在此。胥徒多者,以其并遣营种稻田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