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”,故与徵敛之官连类在此。注“郑司”至“馈遗”
○释曰:先郑云“遗读如《诗》曰弃予如遗之遗”者,此《小雅 谷风》诗。彼谓朋友道绝,相弃如遗忘物。“玄谓以物有所馈遗”者,此是将物与人,非是遗忘之事,故不从先郑也。
均人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(均犹平也。主平土地之力政者。)
[疏]“均人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均人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”,皆是均地之事,故在此。
○注“均犹”至“政者”
○释曰:知“平土地之力政”者,案其职均地职已下更有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,是其平土地力政者也。
师氏,中大夫一人,上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(师,教人以道者之称也。保氏、司谏、司救官之长。郑司农云:“《诗》云:禹维师氏。”
○禹,俱禹反。)
[疏]“师氏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师氏在此者,以其主教,与地官掌十二教同,故亦在此。以其教国子有道艺,故使中大夫尊官为之也。其徒百有二十人者,以其国子人多,使役处众,故其徒多矣。
○注“师教”至“师氏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以三德教国子,一曰至德,以为道本”,是其教人以道者为称也。云“保氏、司谏、司救官之长”者,以其保氏佐师氏教国子,以其司谏谏万民,司救救万民,皆是教之义,故师氏与为长。郑司农云“《诗》云禹惟师氏”者,此《诗 小雅》剌幽王之诗。其臣氏曰禹者,惟作师氏之官。引之者,证与此师氏同也。
保氏,下大夫一人,中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(保,安也,以道安人者也。《书叙》曰:“周公为师,召公为保,相成王,为左右。”圣贤兼此官也。
○召,上照反。相,息亮反。)
[疏]“保氏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保氏在此者,以其佐师氏教国子,亦是教官,故在此。既与师氏同教国子,官与府史别者,以其教国子虽同,馆舍别所,故置官有异。
○注“保安”至“官也。”
○释曰:云“以道安人者也”者,人则是国子也。案其职云“掌教国子以道”,人有道则安,故云以道安人者也。此师氏、保氏皆称氏者,案郑下注云“官有世功则以官族”,此二官父祖以来皆以道教国子,世为师氏、保氏之官,则赐之以氏,曰师氏、保氏。自此已下官称氏者皆此类也。云“《书叙》曰,周公为师,召公为保,相成王为左右”者,此是《尚书 君》篇叙。云“圣贤兼此官也”者,召公为贤,周公为圣,此二人为三公,分陕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