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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118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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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释曰:“山林川泽童枯则不税”者,山林不茂为童,川泽无水为枯。所税者,税其有。今山林不茂则无材木,川泽无水则无鱼鳖、蒲苇,故不税之。
  凡税敛,掌事者受法焉。及事成,则入要贰焉。(法犹数也,应当税者之数。成犹毕也。
  ○敛,力验反。)
  [疏]“凡税”至“贰焉”
  ○释曰:言“凡税敛”者,谓若地官闾师、旅师徵敛之官。所欲税敛,掌事者皆来司书处受法焉。及事成,收敛毕入要,写一通副贰文书,名为要,入司书。故云“入要贰”焉。必来受法又入要贰者,以司书知财器已下之数,拟後钩考之也。
○注“法犹”至“毕也。”
  ○释曰:云“应当税者之数”,即上田野夫家之等,是其本出税者之数也。
  凡邦治,考焉。(考其法於司书。)
  [疏]“凡邦治考焉”
  ○释曰:邦之所治有善恶,皆来考於司书者,以司书大计群吏之治,知其功过故也。
  职内掌邦之赋入,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,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,以逆邦国之赋用。(辨财用之物,处之,使种类相从。总谓簿书之种别与大凡。官府之有财入,若关市之属。
  ○种,章勇反。)
  [疏]“职内”至“赋用”
  ○释曰:云“掌邦之赋入”者,谓九职九贡九赋之税入皆掌之。独云赋入者,赋是总名,下言赋者皆此类也。“辨其财用之物”,凡所税入者,种类不同,须分别之。“而执其总”者,总谓税入多少总要簿书。又云“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”者,官府财入,谓若关市之税、都鄙之财入。都鄙谓三等采地,采地之税四之一。言贰者,谓职内受取一通副贰文书,拟钩考,以逆邦之赋用之者,职内既知财入之数,钩考用赋多少,知其得失。
○注“辨财”至“之属”
  ○释曰:言“辨财用之物,使种类相从”者,但赋之所入,先由职内,始至大府,大府分致於众府,以是分别,使众类相从。云“官府之有财入,若关市之属”者,司关、司市皆属地官。关市皆有出税,故知官府之有财入若关市也。言之属者,兼有城十二门,亦有税入。
  凡受财者,受其贰令而书之。(受财,受於职内以给公用者。贰令者,谓若今御史所写下本奏,王所可者。书之,若言某月某日某甲,诏书出某物若干,给某官某事。
  ○写,户嫁反。)
  [疏]“凡受”至“书之”
  ○释曰:其有官府合用官物而受财者,并副写一通敕令文书与职内,然後职内依数付之,故云受其贰令书之。
○注“受财”至“某事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