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注“啐酒”至“礼杀”。
○释曰:云“不献佐食,将傧尸,礼杀”者,以其祝与佐食,俱是事神及尸,是以献尸并及之,故主人、主妇献祝与佐食。今宾献祝不及佐食者,但为待宾尸,故於宾长献是祭末礼杀,故不及佐食,阙之也。
主人出,立于阼阶上,西面。祝出,立于西阶上,东面。祝告曰:“利成。”(利犹养也。成,毕也。孝子之养礼毕。)
祝入。尸谡。主人降立于阼阶东,西面。(谡,起也。谡或作休。)
祝先,尸从,遂出于庙门。(事尸之礼,讫於庙门。)
[疏]“主人”至“庙门”。
○释曰:自此尽“庙门”,论祭祀毕尸出庙之事。注事尸之礼讫於庙门者,上祝迎尸於庙门,今礼毕又送尸於庙门。案《礼记》尸在庙门外,则疑於臣,是以据庙门为断。
祝反,复位于室中。主人亦入于室,复位。祝命佐食彻斤俎,降设于堂下阼阶南。(彻斤俎不出门,将傧尸也。斤俎而以傧尸者,其本为不反鱼肉耳。不云尸俎,未归尸。)
[疏]“祝反”至“阶南”。
○注“彻斤”至“归尸”。
○释曰:自此尽篇末,论彻斤俎行之事。云“彻斤俎不出门,将傧尸也”者,决《特牲》佐食彻尸俎出庙门者,送尸者也。云“斤俎而以傧尸者,其本为不反鱼肉耳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“毋反鱼肉”,谓食时鱼肉不反俎,故尸食亦加斤俎,本为尸不反鱼肉。今宾尸将更食鱼肉,当加於斤俎,未得即送尸家,故云本为不反鱼肉也,故傧尸讫并後加者,得归之也。
司宫设对席,乃四人。(大夫礼,四人,明惠大也。)
[疏]注“大夫”至“大也”。
○释曰:案《祭统》云:“凡之道,而兴施惠之象也。”是故上有大泽,则惠必及下。是以《特牲》二人,惠之小者。大夫四人,明惠之大者也。
上佐食盥,升,下佐食对之,宾长二人备。(备四人也。三亦盥升。)
[疏]“上佐”至“人备”。
○注“备四”至“盥升”。
○释曰:“下佐食对之”者,不谓东西相当,直取上佐食东面,下佐食西面为对。以其下佐食西面近北,故不得东西相当也。云“宾长二人备”者,亦不东西相当,以其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,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,是亦不东西相当也,故云“备”,不言“对”也。
司士进一敦黍于上佐食,又进一敦黍于下佐食,皆右之于席上。(右之者,东面在南,西面在北。)
[疏]注“右之”至“在北”。
○释曰:东面在南,据上佐食,西面在北,据下佐食。右之者,饭用手右之便故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