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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又食,(不举者,卿大夫之礼,不过五举,须侑尸。)
  [疏]注“不举”至“侑尸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五举”者,举牢肺一也,又举牢二也,又举一鱼三也,又举腊肩四也,又举牢骼五也,是卿大夫之礼五举也。
  尸告饱。祝西面于主人之南,独侑,不拜。侑曰:“皇尸未实,侑。”(侑,劝也。祝独劝者,更则尸饱。实犹饱也。祝既侑,复反南面。)
  [疏]注“侑劝”至“南面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侑劝也,祝独劝者,更则尸饱”者,此决《特牲》九饭三侑,皆祝、主人共侑,不更以侑者,欲使尸饱。若其重侑,则嫌相亵。《特牲》重侑,不更者,以士礼九饭,纵更亦不饱,故不更。此大夫礼十一饭,更则饱,故有更。是以使祝独侑,与主人更之义。云“祝既侑,复反南面”者,户内主人及祝有事之位。尸席北,祝无事之位,今侑讫,亦复尸北,南面位也。此与《特牲》皆有尸饭法,天子诸侯亦当有之。
故大祝九拜之下,云“以享侑祭祀”,注云:“侑,劝尸食而拜。”若然,士三饭即告饱而侑,大夫七饭告饱而侑,诸侯九饭告饱而侑,天子十一饭而侑也。
  尸又食,上佐食举尸牢肩,尸受,振祭,哜之。佐食受,加于斤。(四举牢体,始於正脊,终於肩,尊於终始。)
  [疏]注“四举”至“终始”。
  ○释曰:正脊及肩,此体之贵者,故先举正脊为食之始,後举肩者为食之终,故云“尊於终始”。
  尸不饭,告饱。祝西面于主人之南。(祝当赞主人辞。)
  [疏]注“祝当赞主人辞”。
  ○释曰: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,故从南向西面位也。
  主人不言,拜侑。(祝言而不拜,主人不言而拜,亲疏之宜。)
  [疏]注“祝言”至“之宜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亲疏之”者,云祝言而不拜者,疏也;云主人不言而拜者,亲也。事相成,故云“亲疏之宜”也。
  尸又三饭。(为祝一饭,为主人三饭,尊卑之差。凡十一饭,下人君也。)
  上佐食受尸牢肺、正脊,加于斤。(言受者,尸授之也。尸授牢而实举干俎豆,食毕,操以授佐食焉。)
  [疏]注“言受”至“食焉”。
  ○释曰:此案上文初食举谓正脊与牢肺,不言置举之所。下文即言“三饭,上佐食举尸牢,尸受,振祭,哜之,佐食受加于斤”,至此尸十一饭後,乃言“上佐食受尸牢肺、正脊,加于斤”者,是却本,初食约《特牲》举肺脊,其时尸实举于菹豆。今尸食毕,尸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,上佐食受而加于斤,故言“受尸牢肺、正脊,加于斤”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