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注“尸主”至“虞尸”。
○释曰:自此尽“如初设”,论迎尸入九饭之事。郑知“一人衰”是“主人兄弟”者,以主人哭出复位,无从尸之理,又云衰,且非疏远,故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也。引《檀弓》者,证祝随主人葬,先反,宿虞尸,故得有祝迎尸之事。云“既封”者,封当为窆,窆下棺也。
尸入门,丈夫踊,妇人踊。(踊不同文者,有先後也。尸入,主人不降者,丧事主哀不主敬。)
[疏]“尸入”至“人踊”。
○注“踊不”至“主敬”。
○释曰:云“踊不同文者,有先後也”者,主人在西序东面,众兄弟西阶下亦东面,妇人堂上当东序,西面,故主人与兄弟见尸先踊,妇人後见尸,故後踊,是有先後。云“尸入,主人不降者,丧事主哀不主敬”者,决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尸入,主人皆降立于阼阶东,敬尸,故此不降为主哀。
淳尸盥,宗人授巾。(淳,沃也。沃尸盥者,宾执事者也。)
[疏]“淳尸”至“授巾”。
○注“淳沃”至“者也”。
○释曰:此直言盥,不言面位,案《特牲》云:“尸入门左,北面盥,宗人授巾。”上陈器时,水之等在西阶之东,合在门左,则以器就,《特牲》注云:“侍盥者执其器就之。”若然,《特牲》设尸盥“在门内之右”,注云:“尸尊不就洗,门内之右,象洗在东。”此虞礼反吉祭,故在西阶东。少牢礼异於士礼,故尸盥在西阶东,与此虞礼同也。云“沃尸盥者,宾执事者”也,案上文宾与主人皆在执事之中,既宗人授巾,明沃盥亦宾执事也。
尸及阶,祝延尸。(延,进也,告之以升。)
[疏]“尸及阶祝延尸”。
○注“延进”至“以升”。
○释曰:案《特牲》云“祝延尸”,注云:“延,进也,在後诏侑曰延。”又案《少牢》注云“由後诏相之曰延”,然则延者,皆在後也。若然,记云“尸稷祝前乡尸”,又曰“降阶还及门,如出户”,注云:“降阶如升时。”以此言之,降在尸前。云如升者,直取与尸升同,不取後同,故《礼器》“诏侑无方”是也。
尸升,宗人诏踊如初。(言诏踊如初,则凡踊,宗人诏之。)
[疏]“尸升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言诏”至“诏之”。
○释曰:云“言诏踊如初,则凡踊,宗人诏之”者,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,以此宗人诏踊,云如初,明前踊并明下文踊,皆宗人诏之,故郑云“凡”也。
尸入户,踊如初,哭止。(哭止,尊尸。)妇人入于房。(辟执事者。)
[疏]“妇人入于房”。
○注“辟执事者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