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君入臣家,至庙门乃下车,则贰车本不入大门,下云“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”者,明出大门矣。云“辟,逡遁辟位也。者,案《曲礼》云:“君出就车,左右攘辟。”则此云辟,亦是主人攘辟,故云逡遁辟位也。云“古者立乘”者,以其坐乘则不得式而小亻免,故云古者立乘也。知式是“礼主人”者,《曲礼》云“式宗庙”,《曾子问》卿大夫见君之尸,“皆下之,尸必式”,是凡式皆是礼前物为式。引《曲礼》者,欲见式小亻免。
彼注:“犹规也。”车轮转之一匝为一规。案《周礼冬官》轮崇六尺六寸,围三径一,三六十八,一匝则一丈九尺八寸,五规则五个一丈九尺八寸,总为九丈九尺,六尺为一步,总十六步半。凡平立视,视前十六步半。若小亻免为式,则低头视马尾,故连引《曲礼》云“式视马尾”也。
贰车毕乘,主人哭,拜送。(贰车,副车也。其数各视其命之等。君出,使异姓之士乘之,在後。君吊,盖乘象路。《曲礼》曰:“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,左必式。”)
[疏]注“贰车”至“必式”。
○释曰:云“其数各视其命之等”者,案《周礼大行人》云:上公贰车九乘,侯伯贰车七乘,子男贰车五乘,故知视命数也。云“君出,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後”者,《礼记坊记》云:“君不与同姓同车,与异姓同车。”彼谓与君同在一车为御,与车右者也。此经云“贰车毕乘”,明亦使异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。云“君吊,盖乘象路”者,案《周礼巾车职》王有五路:玉、金、象、革、木。
诸侯,则同姓金路已下,异姓象路已下,四卫革路已下,蕃国唯有木路。若然,唯王与同姓异姓得吊乘象路。今云盖乘象路者,以诸侯言之,唯据上公与侯伯於王有亲者,得用象路吊临其臣以巾车。又云象路以朝,释曰王以朝及燕出入,虽不言吊临,然吊临亦是出入之事,故云“盖”以疑之。若四卫、诸侯、侯伯已下,与王无亲者,亦各乘己所赐之车,革路、木路之等。
今郑於贰车之下言所乘车者,以其言贰车,其饰皆与正车同,故於贰车以下,言君之所乘车也。引《曲礼》者,乘君之乘车,则贰车是也。以其与君为副贰,即是君之乘车也,彼注云:“君存恶空其位。”则此乘车亦居左,以其人君皆左载,无御者在中,郑注《周礼》亦有车右也,云“左必式”者,不敢立相视常为式耳。
袭,入即位。众主人袭。拜大夫之后至者,成踊。(後至,布衣而後来者。)
[疏]注“後至”至“来者”。
○释曰:知布衣而後来者,若未布衣时来,即入前卿大夫从君之内,今承上君大夫之下,别君拜大夫之後至者,明布衣後来,不得与前卿大夫同时从君入者,故郑以布衣之後解之。
宾出,主人拜送。(自宾出以下,如君不在之仪。)
[疏]注“自宾”至“之仪”。
○释曰:上经君在之时,卿大夫士从君者,不得与主人为礼。君出後,有宾来,即乃得别与主人为礼,故云“自宾出以下,如君不在之仪”也。
三日,成服,杖。拜君命及众宾,不拜棺中之赐。(既殡之明日,全三日,始ヱ粥矣。礼,尊者加惠,明日必往拜谢之。棺中之赐,不施己也。《曲礼》曰:“生与来日。”)
[疏]注“既殡”至“来日”。
○释曰:云“既殡之明日”者,上厥明灭燎者,是三日之朝行大敛之事。今别言“三日成服”,则除上三日,更加一日是四日矣。而言三日者,谓除死日数之为三日也。云“全三日,始ヱ粥矣”者,谓成服日乃食粥,除此日已前,是未全三日,不食,至四日乃食也。案《丧大记》云“三日不食”,谓通死日不数成服日,故云三日不食,《孝经》“三日而食”者,是除死日数,故云三日而食也。
云“礼尊者加惠,明日必往拜谢之”者,案《既夕》记云“主人乘恶车”,注云“拜君命”是也。引《曲礼》者,彼注云:“与犹数也,生数来日,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。死数往日,谓殡敛以死日数也。此士礼贬於大夫者,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。”引之以证此《士丧礼》与大夫已上异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