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小敛後,主人阼阶下。今殡後,拜大夫後至者,殡讫,不忍即阼阶,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,北面,视聿而哭也。
众主人复位。妇人东复位。(阼阶上下之位。)
[疏]注“阼阶上下之位”。
○释曰: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,故殡後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。
设熬,旁一筐,乃涂,踊无。(以木覆棺上而涂之,为火备。)卒涂,祝取铭置于聿。主人复位,踊,袭。(为铭设付,树之聿东。)
[疏]注“为铭”至“聿东”。
○释曰:上文始死,则作铭讫,置于重。今殡讫,取置于聿上,铭所以表柩故也。云“聿东”者,以不使当聿於东可知。
乃奠。烛升自阼阶。祝执巾,席从,设于奥,东面。(执烛者先升堂照室,自是不复奠于尸。祝执巾,与执席者从入,为安神位。室中西南隅谓之奥,执烛南面,巾委於席右。)
[疏]注“执烛”至“席右”。
○释曰:云“执烛者先升堂照室”者,以其设席于奥,当先照之为明也。云“自是不复奠于尸”者,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,小敛奠皆在尸旁,今大敛奠,不在西阶上,就柩所,故於室内设之。则自此已下,朝夕奠、朔月奠、新奠皆不於尸所,总解之。知“执烛南面”者,以其烛先入室,南面照之便故也。云“巾委於席右”者,以巾为神,故知委於席右也。
祝反降,及执事执馔。(东方之馔。)士盥,举鼎入,西面北上,如初。载,鱼左首,进,三列,腊进柢。(如初,如小敛举鼎、执匕俎扃、匕载之仪。鱼左首设而在南。,脊也。左首进,亦未异於生也。凡未异於生者,不致死也。古文首为手,为耆。)
[疏]注“如初”至“为耆”。
○释曰:云“左首进亦未异於生也”者,案《公食》右首进,此云左首,则与生异,而云亦未异於生者,下文注“载者统於执,设者统於席”,彼《公食》言右首,据席而言,此左首,据载者统於执,若设於席前,则亦右首也。云“不致死也”者,《檀弓》云:“之死而致死之,不仁而不可为也。”今进鱼不异於生,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,故引为证也。
祝执醴如初,酒豆笾俎从,升自阼阶。丈夫踊。甸人彻鼎。(如初,祝先升。)
[疏]注“如初祝先升”。
○释曰:以其小敛祝执醴,醴在先,此云“如初”,故知祝先升也。
奠由楹内入于室,醴酒北面。(亦如初。)
[疏]注“亦如初”。
○释曰: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,北面西上,此经亦言“北面”,明与小敛同,故云“亦如初”。谓如初,小敛经不言如初,文略也。
设豆,右菹,菹南栗,栗东脯,豚当豆,鱼次,腊特于俎北。醴酒在笾南,巾如初。(右菹,菹在醢南也。此左右异於鱼者,载者统於执,设者统於席。醴当栗南,酒当脯南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