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庙门者,士死于室,以鬼神所在则曰庙,故名寝为庙也。
乃代哭,不以官。(代,更也。孝子始有亲丧,悲哀憔悴,礼防其以死伤生,使之更哭,不绝声而已。人君以官尊卑,士贱以亲疏为之。三日之後,哭无时。《周礼挈壶氏》:“凡丧,县壶以代哭。”)
[疏]注“代更”至“代哭”。
○释曰:此经论君及大夫士於小敛之後,随尊卑代哭之事。注云“人君以官尊卑,士贱以亲疏为之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云君丧,县壶,“乃官代哭”,大夫官代哭不县壶,士代哭不以官,注云:“自以亲疏哭也。”此注不言大夫,举人君与士,其大夫有《大记》可参,以官可知,故不言也。
云“三日之後哭无时”者,礼有三无时之哭:始死未殡,哭不绝声,一无时;殡後葬前,朝夕入於庙,阼阶下哭,又於庐中,思忆则哭,是二无时;既练之後,在垩室之中,或十日或五日一哭,是三无时。练则葬後有朝夕在阼阶下哭,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也。引《挈壶氏》者,证人君有县壶为漏克分更代哭法,大夫士则无县壶之义也。
有衤遂者,则将命。摈者出请,入告。主人待于位。(丧礼略於威仪,既小敛,摈者乃用辞。出请之辞曰:“孤某使某请事。”)
[疏]注“丧礼”至“请事”。
○释曰:云“丧礼略於威仪,既小敛,摈者乃用辞”者,案上文始死,云有宾则拜之,君使人吊,皆不云摈者出请入告之事,至此乃云摈者出请入告,是丧礼略於威仪,既小敛,摈者乃用辞也。云“出请之辞曰孤,某使某请事”者,此约《杂记》诸侯使人吊邻国诸侯之丧嗣君,在阼阶之下使摈者出请,云:“孤某使某请事。”此亦宜然,故引为证也。
摈者出,告须,以宾入。(须,亦待也。出告之辞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)
[疏]注“须亦”至“须矣”。
○释曰:云“出告之辞曰,孤某须矣”者,此约《杂记》辞为证也。
宾入中庭,北面致命。主人拜稽颡。宾升自西阶,出于足,西面委衣,如於室礼,降,出。主人出,拜送。朋友亲衤遂,如初仪,西阶东,北面哭,踊三,降。主人不踊。(朋友既委衣,又还哭於西阶上,不背主人。)
[疏]注“朋友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释曰:云“朋友亲衤遂如初仪”者,谓初死时,庶兄弟衤遂,使人以将命于室,朋友衤遂,亲以进,亲之恩是也。云“西阶东,北面哭,踊三,降,主人不踊”者,案前初死,“朋友衤遂,亲以进,退,哭不踊”,注云:“主人徒哭不踊。”以为朋友不哭,主人徒哭。此朋友堂上北面哭,据朋友哭,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,前文朋友君命俱来,君之使者不哭,朋友亦不哭,故退哭,据主人。此朋友特来,无君命,故哭与彼异,不可相决。
衤遂者以褶,则必有裳,执衣如初,彻衣者亦如之。升降自西阶,以东。(帛为褶,无絮,虽复,与衤单同。有裳乃成称,不用表也。以东,藏以待事也。古文褶为袭。)
[疏]注“帛为”至“为袭”。
○释曰:案《丧大记》云:“小敛,君大夫复衣复衾;大敛,君褶衣褶衾。大夫士犹小敛也。”若然,则士小敛、大敛皆同用复,而衤遂者用褶者,褶者所以衤遂主人,未必用之衤遂耳。云“帛为褶,无絮,虽复与衤单同,有裳乃成称,不用表也”者,此决《杂记》云“子羔之袭也,茧衣裳与税衣”,乃为一称,以其絮亵,故须表。此虽有表里为褶,衣裳别,则裳又无絮,非亵,故有裳乃成称不须表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