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注“决犹”至“乇鼠”。
○释曰:云“挟弓以横执弦”者,方持弓矢曰挟,未射时已然,至射时还依此法以弦,故云挟弓以横执弦也。引《诗》者,证决是弦之物。云“王棘与棘”者,科用其一,皆得不谓兼用二者。云“以沓指放弦,令不挈也”者,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,令弦不决挈伤指耳。云“生者以朱韦为之,而三”者,《大射》所云“朱极三”者是也。彼但为君设文,引证此士礼,则尊卑生时俱三,皆用朱韦,死者尊卑同二,用纟广也。
冒,缁质,长与手齐,杀,掩足。(冒,韬尸者,制如直囊,上曰质,下曰杀。质,正也。其用之,先以杀韬足而上,後以质韬首而下,齐手。上玄下,象天地也。《丧大记》曰:“君锦冒黼杀,缀旁七。大夫玄冒黼杀,缀旁五。士缁冒杀,缀旁三。”凡冒,质长与手齐,杀三寸。)
[疏]注“冒韬”至“三尺”。
○释曰:云“制如直囊”者,下经云“设冒之”,故云如直囊。云“上曰质,下曰杀。质,正也”者,案此经以冒为总目,下别云质与杀,自相对。则知上曰质,质正者,以其在上,故以正为名。引《丧大记》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,不云质,则冒既总名,亦得对杀,为在上之称。皆云“缀旁”者,以其冒无带,又无钮,一定不动,故知旁缀,质与杀相接之处,使相连,尊卑降杀而已。
云“其用之,先以杀韬足而上,後以质韬首而下,齐手”者,凡人著服,先下後上,又质长与手齐,杀长三尺,人有短者,质下覆杀,故後韬质也。
爵弁服,纯衣。(谓生时爵弁之服也。纯衣者,裳。古者以冠名服,死者不冠。)
[疏]注“谓生”至“不冠”。
○释曰:云“谓生时爵弁之服也”者,凡袭敛之服,无问尊卑,皆先尽上服生时服,即士之常服,以助祭者也。云“裳”者,《士冠礼》文。云“古者以冠名服,死者不冠”者,以死者不冠,而经云爵弁、皮弁,此直取以冠名服,不用其冠,故云此也。
皮弁服,(皮弁所衣之服也。其服,白布衣素裳也。)
[疏]注“皮弁”至“裳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皮弁所衣之服也”者,亦见死者不冠,不用皮弁,今直取以冠名服,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。知“其服,白布衣素裳”者,《士冠礼》注:“衣与冠同色,裳与屦同色。”以皮弁白而白屦,故《士冠礼》云“素积白屦”是也。《杂记》云:“朝服十五升。”则皮弁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。
衤彖衣,(黑衣裳,赤缘谓之衤彖。衤彖之言缘也,所以表袍者也。《丧大记》曰:“衣必有裳,袍必有表,不衤单,谓之一称。”古文衤彖为缘。)
[疏]注“黑衣”至“为缘”。
○释曰:知此衤彖衣是黑衣裳者,此衤彖衣则玄端。知者,以其《士冠礼》陈三服,玄端、皮弁、爵弁,有玄端,无衤彖衣。此《士丧》袭亦陈三服,与彼同此,无玄端,有衤彖衣,故知此衤彖衣则玄端者也。玄端有三等裳,此《丧礼》质,略同玄裳而已。但此玄端连衣裳,与妇人衤彖衣同,故变名衤彖衣也。若然,连衣裳者,以其用之以表袍,袍连衣裳故也。是以《杂记》云:“子羔之袭也,茧衣裳与税衣衤冉。曾子曰:不袭妇服。
”彼曾子讥用衤冉,不讥其税衣,是税衣以表袍,故连衣裳而名衤彖衣。引《丧大记》者,欲见衤彖衣以表袍之意。若然,《杂记》云茧衣,《大记》云袍,不同者,《玉藻》云:“纟广为茧,为袍。”郑云:“衣有著之异名也。”其实连衣裳一也。云“赤缘谓之衤彖”者,《尔雅》文。彼释妇人嫁时衤彖衣,此引之者,证此衤彖衣虽不赤缘,衤彖衣之名同,故引为证也。
缁带,(黑缯之带。)
[疏]注“黑缯之带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