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知“一条绳为之”者,见斩衰冠绳,缨通屈一条绳,屈之武垂下为,故知此之缨,亦通屈一条属之,垂下为缨可知。“小功已下无缨也”者,亦以此经中殇七月无缨,明小功五月已下,无缨可知。
大功布衰裳、牡麻缨、布带三月,受以小功衰,即葛九月者。(受犹承也。)
传曰:大功布,九升。小功布,十一升。(此受之下也,以发传者,明受尽於此也。又受麻以葛。《传》曰:“大功之葛,与小功之麻同。”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,士卒哭而受服。正言三月者,天子诸侯无大功,主於大夫士也。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,非内丧也。古文依此礼也。)
[疏]“大功”至“月者”。
○注“受犹承也”。
○释曰:此成人《大功章》,轻於前《殇章》,既略,於此具言。
○“传曰”至“十一升”。
○注“此受之”至“礼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大功布九升,小功布十一升”者,此章有降、有正、有义。降则衰七升,冠十升;正则衰八升,冠亦十升;义则衰九升,冠十一升。十升者,降小功。十一升者,正小功。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,直云义大功之受者,郑云此受之下,正据受之下发传者,明受尽於此。义服大功,以其小功至葬,唯有变麻服葛,因故衰无受服之法,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。
云“又受麻以葛”者,言受,衰麻俱受,而传唯发衰,不言受麻以葛,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。引《传》者,证经大功既葬,其麻受以小功葛者,以其大功既葬,变麻为葛,五分去一,大小与小功初死同。即《传》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,一也,故引之为证耳。云“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,士卒哭而受服”者,以於《斩章》释讫,言此者,欲见天子七月而葬,诸侯五月而葬,虞而受服。
若然,经正三月者,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,无此大功丧,以此而言,经言三月者,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。若然,大夫除死月数,亦得为三月也。云“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,非内丧也”者,彼国自以五月葬後服,此诸侯为之,自以三月受服,同於大夫士,故云“主於大夫士也”。
姑、姊妹、女子子人者。
[疏]“姑姊”至“人者”。
○释曰:此等并是本期,出,降大功,故次在此。
传曰:何以大功也,出也。(出必降之者,盖有受我而厚之者。)
[疏]“传曰”至“出也”。
○释曰:问之者,以本期,今大功,故发问也。
○注“出必”至“之者”。
○释曰:案《檀弓》云:“姑姊妹之薄也,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。”郑取以为说。若然,女子子出降,亦同受我而厚之,皆是於彼厚,夫自为之礻覃杖期,故於此薄,为之大功。
从父昆弟。(世父、叔父之子也,其姊妹在室亦如之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