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厄狭”者,皮皆横执之。案《匠人》云“庙门容大扃七个”,注云:“大扃,牛鼎之扃,长三尺,每扃为一个,七个二丈一尺。”彼天子庙门。此士之庙门降杀,甚小,故云门中厄狭,故随入得并也。云“西上,中庭位并”者,俱北面西上也。
宾致命,释外足见文。主人受币。士受皮者自东出于後,自左受,遂坐摄皮,逆退,东壁。(宾致命,主人受币,庭实所用为节。士,谓若中士、下士不命者,以主人为官长。自,由也。)
[疏]“宾致”至“东壁”。
○释曰:此亦为经不见主人之士受皮之事,故记之也。云“释外足”者,据人北面以足向上执之,足远身为外,释之则文见,故释外足见文也。云“士受皮”者,取皮自东方,出于後者,谓自东方出於执皮者之後,至於左北面受之,故云也。云“逆退”者,二人相随,自东而西,今以後者先向东行,故云逆退也。
○注“宾致”至“由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宾致命,主人受币,庭实所用为节”者,以其上经纳徵、授币如纳吉之礼,其目已具。今言之者,为执皮者释外足见文,及士受皮时节不见,故云宾堂上致命时,庭中执皮者释外足见文;主人堂上受币时,主人之士於堂下受取皮,是其庭实所用为节也。云“士,谓若中士、下士不命者”,但诸侯之士,国皆二十七人。依《周礼典命》:侯伯之士一命,子男之士不命。命与不命,国皆分为三等:上九,中九,下九。案《周礼》三百六十官,皆有官长,其下皆有属官。但天子之士,上士三命,中士再命,下士一命,与诸侯之士异。若诸侯上、中、下士同命。今言士,谓若中士、下士不命者,据上士为官长者。若主人是中士,则士是下士;若主人是下士,则士是不命之士、府史之等。此不命与子男之士不命者别,彼虽不得君简策之命,仍得人君口命为士。此则不得君命,是官长自辟除者也。案《既夕》宰举币是士之府史,则庭实胥徒为之。云“自,由也”者,谓由执皮者之左受之也。
父醴女而俟迎者,母南面于房外。(女既次纯衣,父醴之于房中,南面,盖母荐焉,重昏礼也。女奠爵于荐东,立于位而俟婿。婿至,父出,使摈者请事。母出南面房外,示亲授婿,且当戒女也。)
[疏]“公醴”至“房外”。
○注“女既”至“女也”。
○释曰:此亦前经不具,故记之。云“女既次纯衣,父醴之于房中,南面”者,见於上文。云“盖母荐焉”者,舅姑共飨,妇姑荐脯醢,故知父母醴女亦母荐脯醢,重昏礼,故母荐也。云“女奠爵于荐东,立于位而俟婿”者,案《士冠礼》子与醮子及此篇礼宾、礼妇皆奠爵于荐东,明此亦奠荐东也。云“婿至,父出,使摈者请事”者,见于上文。云“母出南面房外,示亲授婿,且当戒女也”者,并参下文而言也。
女出于母左,父西面戒之,必有正焉。若衣、若笄,母戒诸西阶上,不降。(必有正焉者,以戒使不忘。)
[疏]“女出”至“不降”。
○释曰:此记亦经不具。以母出房户之西南面,女出房西行,故云“出于母左”。父在阼阶上西面,故因而戒之。云“母戒诸西阶上”者,母初立房西,女出房,母行至西阶上,乃戒之也。
○注“必有”至“不忘”。
○释曰:云“戒使不忘”者,谓衣笄恒在身而不忘,持戒亦然,故戒使不忘也。下文父母及庶母重行戒者,并与此文相续成也。此士礼,父母不降送。案桓公三年经书:“九月,齐侯送姜氏于ん。”《梁传》曰:“礼,送女,父不下堂,母不出祭门。”祭门则庙门,言不出庙门,则似得下堂者,彼诸侯礼,与此异。以其大夫、诸侯、天子各有昏礼,故不同也。
妇乘以几。从者二人坐持几,相对。(持几者,重慎之。)
[疏]“妇乘以几”。
○注“持几者重慎之”。
○释曰:上经虽云“妇乘以几”,不见从者二人持之,故记之也。此几谓将上车时而登,若王后则履石,大夫、诸侯亦应有物履之,但无文以言。今人犹用台,是石几之类也。
妇入寝门,赞者彻尊幂,酌玄酒,三属于尊,弃馀水于堂下阶,加勺。(属,注也。玄酒,氵兑水贵新,昏礼又贵新,故事至乃取之,三注于尊中。)
[疏]“妇入”至“加勺”。
○释曰:经中唯置酒尊,不见彻幂以下事,故记之。
○注“属注”至“尊中”。
○释曰:经云“酌玄酒三注於尊”,谓於外器中酌取。此氵兑水三度注於玄酒尊中,礼成於三,故三注之也。云“玄酒,氵兑水贵新”者,案《郊特牲》云:“明水氵兑齐,贵新也。”又云:“凡氵兑,新之也。”是礼有贵新也。今昏礼,事至乃取之,故云贵新也。若然,礼有玄酒、氵兑水、明水三者,各逐事物生。名玄酒,据色而言,氵兑水据新取为号,其实一也。以上古无酒,用水为酒,後代虽有酒,用之配尊,不忘本故也。明水者,案《周礼秋官司ピ氏》云“以阴鉴取明水於月”,《郊特牲》云:“其谓之明水也,由主人之著此水也。”注云:“著犹成也。言主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