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尊卑。若以尊卑升,复不得见纟争。两注似乖者,凡牲体四支为贵,故先序肩、臂、、专、胳为上,是尊;然後序脊、胁於下,是卑。次应先言正胁,而先言短者,又取纟争之义也。但所序骨体各有宜,不可准定也。若然,既以尊卑升之,而祭肺贵,序在下者,肠胃及肺在内,不得与外体为尊卑之次,当以肠内自为先後之次也。云“脊胁骨多,六体各取二骨亻并之,以多为贵”者,此经肩臂已下皆言一,至十一体之下总言皆二骨。知二骨,据脊胁骨多,六体各取二骨者,案《特牲》记肩、臂、、肫、胳,不言二骨,至序脊、胁即言二骨以并,故知此言皆二骨,亦据脊胁可知也。
司士升豕右胖,脾不升,肩、臂、、专、骼,正脊一、廷脊一、横脊一、短胁一、正胁一、代胁一,皆二骨以并,举肺一、祭肺三,实于一鼎。(豕无赐胃,君子不食溷腴。)
[疏]注“豕无”至“溷腴”。
○释曰:云“君子不食溷腴”,《礼记少仪》文,彼注云:“腴有似於人秽。”故《乐记》注云:“以谷食犬豕曰豢。”是似人也。
雍人伦肤九,实于一鼎。(伦,择也。肤,胁革肉,择之,取美者。)
[疏]注“伦择”至“美者”。
○释曰:知“胁革肉”者,下文云“肤九而俎,亦横载,革顺”,故知肤者是胁革肉也。
司士又升鱼、腊,鱼十有五而鼎,腊一纯而鼎,腊用麋。(司士又升,副ヘ者。合升左右胖曰纯。纯犹全也。)
[疏]“司士”至“用麋”。
○注“司士”至“全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司士又升,副ヘ者”,谓是第三俎,其司士与前文司士升豕者别。知者,以下经云“司士三人升鱼、腊、肤”,则此豕、鱼、腊宜各一人。又此升鼎宜俱时,明是副ヘ者,非升豕者可知。云ヘ者,案《诸子职》云“掌国子之ヘ”,郑云:“是公卿大夫之副贰。”则此云ヘ,亦副之别名。以其副牲鼎,故云副ヘ也。
卒┵,皆设扃,乃举,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,北面北上。(北面北上,乡内相随。古文皆为密。)
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,同於,皆有幂,С有玄酒。(房户之,房西室户东也。於无足,禁者,酒戒也。大夫去足改名,优尊者,若不为之戒然。古文С皆作庑,今文作幂。)
[疏]“司宫”至“玄酒”。
○注“房户”至“作幂”。
○释曰:云“於无足,禁者酒戒也,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,若不为之戒然”者,此决《特牲》用於仍云禁,此改名曰於,是优尊者,若不为神戒然。《乡饮酒》虽是大夫礼,犹名斯禁者,寻常饮酒,异於祭祀也。
司宫设水于洗东,有斗。设篚于洗西,南肆。(斗,[A179]水器也。凡设水用,沃盥用斗,礼在此也。)
[疏]“司宫”至“南肆”。
○注“斗[A179]”至“此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凡设水用,沃盥用斗,礼在此也”者,言凡,总《仪礼》一部内用水者,皆须盛之,沃盥水者,皆用斗为之。郑言礼在此者,以《士冠礼》直言“水在洗东”,《士昏礼》亦直言“水在洗东”,《乡饮酒》、《特牲》记亦云,然皆不言器,亦不云有斗,其《燕礼》、《大射》虽云水,又不言有斗,故郑注总云凡此等设水用,沃盥用斗,其礼具在此,故馀文不具,省文之义也。
改馔豆、笾于房中,南面,如馈之设,实豆、笾之实。(改,更也。为实之更之,威仪多也。如馈之设,如其陈之左右也。馈设东面。)
[疏]“改馔”至“之实”。
○注“改更”至“东面”。
○释曰:前司宫扌既豆笾讫,馔豆笾放於西方,今欲实之,乃更设豆笾於房中,南面,如馈之礼东面设。然者,此大夫礼,威仪多,决《特牲》士礼视濯时,豆笾在东房,至实豆笾时,直云“豆笾陈於房中如初”。郑云“如初者,取而实之,既而反之”,是其不改豆笾之处,因而实之,是士礼威仪略也。
小祝设、与箪、巾于西阶东。(为尸将盥。)
[疏]“小祝”至“阶东”。
○注“为尸将盥”。
○释曰:案《特牲》直云:“尸盥,水实于中,箪巾在门内之右。”不言其人,未闻也。知非祝者,彼下文始言“祝筵几于室中”,注云:“至此使祝接神。”明前非祝也。
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阶东,西面。(为将祭也。)
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为将祭也”。
○释曰:自此尽“革顺”,论祭时将至,布设举鼎匕载之事。
司宫筵于奥,祝设几于筵上,右之。(布陈神坐也。室中西南隅谓之奥,席东面近南为右。)
[疏]“司宫”至“右之”。
○注“布陈”至“为右”。
○释曰:案《特牲》云“祝筵几”,郑云:“使祝接神。”此使司宫者,此大夫礼,异於士,故司宫设席,祝设几。大夫官多,故使两官。若共其事,亦是接神,故祝设几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