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辞,一也”。其,女子云: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。其孙妇云:来日某齐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。
飨辞曰:“哀子某,圭为而哀荐之。飨!”(飨辞,劝强尸之辞也。圭,也。《诗》曰:“吉圭为饣喜。”凡吉祭飨尸,曰孝子。)
[疏]“飨辞”至“之飨”。
○注“飨辞”至“孝子”。
○释曰:“飨辞,劝强尸之辞也”者,案《特牲礼》迎尸入室,“尸即席坐,主人拜妥尸,尸答拜,执奠,祝飨”,郑云:“劝强之也。其辞引此《士虞》记,则宜云: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。”当此时为之。“凡吉祭飨尸,曰孝子”者,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,若及练祥,吉祭其辞亦用此,但改哀为孝耳,故郑云“凡”以该之也。
明日,以其班。(卒哭之明日也。班,次也。《丧服小记》曰:必以其昭穆,亡则中一以上。凡已,复于寝。如既,主反其庙,练而後迁庙。古文班或为辨,辨氏姓或然,今文为胖。)
[疏]“明日以其班”。
○注“卒哭”至“为胖”。
○释曰:引《丧服小记》者,彼解中犹也,一以上祖又祖。孙祖为正,若无祖,则于高祖,以其必以昭穆,孙与祖昭穆同,故。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,若妇则于夫之所之妃,无亦一以上,若妾,亦于夫之所之妾,无则易牲女君也。云“凡已,复于寝,如既,主反其庙”者,案文二年《公羊》云:“大事者何?大也。大者何?合祭也。毁庙之主,陈于大祖,未毁庙之主皆升,合食于太祖。”又案《曾子问》云天子诸侯既祭,“主各反其庙”,今于庙,已,复于寝。若大夫士无木主,以币主其神。天子诸侯有木主者,以主祭讫,主反于寝,如祭讫,主反庙相似,故引为证也。云“练而後迁庙”者,案文二年《经》云:“丁丑,作僖公主。”《梁传》云:“作僖公主,讥其後也。作主坏庙有时日,於练焉坏庙。坏庙之道,易檐可也,改涂可也。”是练而迁庙,引之者,证练乃迁庙,迁于寝。案《左氏》僖公三十三年传云:“凡君薨,卒哭而。而作主,特祀於主,尝於庙。”服注云:“特祀于主,谓在寝、尝、於庙者,三年丧毕,遭、尝则行祭,皆於庙。”言遭、尝乃於庙,则自三年已前,未得迁於庙而祭。此贾、服之义,不与郑同。案《春官鬯人职》云“庙用卣”,郑注云:“庙用卣者,谓始时,自馈食始。”以此言之,郑义若於三年後,四时当祭在庙,用彝盛郁,必用卣中尊献象等,以盛鬯酒而已。故郑取《梁》练而迁庙,特祀新死者,於庙故用卣也。若然,唯祭与练祭,祭在庙,祭讫,主反於寝,其大祥与礻覃祭,其主自然在寝祭之。案下文礻覃月,逢四时吉祭之月,即得在庙祭,旦未配而已。又《玄鸟》诗郑注云:“君丧三年,既毕於其庙,而後祭于大祖,明年春,于群庙。”若如此言,则三年丧毕,更有特者。郑意除练时特,三年丧毕更有此特之礼也。
沐浴、栉、搔翦。(弥自饰也。搔当为爪。今文曰沐浴。搔翦或为蚤扌前,扌前或为。)
[疏]“沐浴栉搔翦”。
○注“弥自”至“为”。
○释曰:云“弥自饰也”者,上文“虞沐浴不栉”注云:“自洁清。不栉,未在於饰。”郑虽不言不在於饰,沐浴少饰,今时栉,是弥自饰也。
用专肤为折俎,取诸ㄕ益。(专犹厚也。折俎,谓主妇以下俎也。体尽人多,折骨以为之。今以ㄕ益,贬於纯吉。今文字为折俎,而说以为斤俎,亦已诬矣。古文ㄕ益为头嗌也。)
[疏]“用专”至“ㄕ益”。
○注“专犹”至“嗌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折俎谓主妇以下俎”者,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,《特牲》记云“主俎,觳折,佐食俎,觳折”,《少牢》云“主妇俎折”是也。
其他如馈食。(如特牲馈食之事。或云以左胖虞,右胖,今此如馈食,则尸俎、斤俎皆有肩臂,岂复用虞臂乎?其不然明矣。)
[疏]“其他如馈食”。
○注“如特”至“明矣”。
○释曰:云“如特牲馈食之事”者,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,虞不致爵,则夫妇无俎矣。上文有俎则时夫妇致爵,以时变麻服葛,其辞称孝,夫妇致爵与特牲同,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。“或云以左胖虞,右胖”者,当郑君时,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祭共用一牲,各用一胖,以左胖为虞祭,右胖为祭,不是,故郑破之云,今此经云“如馈食”,谓如特牲馈食之礼,尸俎用右胖,解之主人俎左臂,左胖之臂以为虞祭,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?明不然矣。
用嗣尸。(虞尚质,未暇筮尸。)
[疏]“用嗣尸”。
○注“虞”至“筮尸”。
○释曰:言“用嗣尸”,则从虞以至祭,唯用一尸而已。云“虞尚质,未暇筮尸”者,以其哀未杀,故云尚质,未暇筮尸。若然,练祥则筮尸矣,故《丧服小记》云“练筮日筮尸”,大祥筮尸可知。是以郑上文注云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