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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仪礼注疏-汉-郑玄-第333页

地二”者,浑天言之,则地之上下、内外、周匝皆有天。若然,云木二则在下,及其用之,则茵三在下,茵二在上,以此而言,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。云“人藏其中焉”者,亦谓浑天而言,上下俱有天地,人尸柩藏其中,故《说卦》云“参天两地”,又云“立天之道”,“立地之道”,“立人之道”,为三材也。
  器,西南上,纟青。(器,目言之也。陈明器,以西行南端为上。纟青,屈也,不容,则屈而反之。)
  [疏]“器西南上纟青”。
  ○注“器目”至“反之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器,目言之也”者,器与下为目,即下文苞以下是也。
  茵。(茵在抗木上,陈器次而北也。)
  [疏]“茵”。
  ○注“茵在”至“北也”。
  ○释曰:茵非明器而言之者,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,故言之,故郑云“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”是也。
  苞二。(所以裹奠羊豕之肉。)
  [疏]“苞二”。
  ○注“所以”至“之肉”。
  ○释曰:下文既设遣奠,而云“苞牲取下体”,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。
  筲三,黍、稷、麦。(筲,畚种类也。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。)
  [疏]“筲三黍稷麦”。
  ○注“筲畚”至“觳也”。
  ○释曰:案下记云“菅筲三”,则筲以菅草为之。筲三各盛一种,黍、稷、麦也。云“筲,畚种类也”者,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,此筲与畚盛种同类,故举以为况也。云“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”者,案《考工记》“<方瓦>人为簋,实一觳”,又云“豆实三而成觳”。案昭三年晏子云:“四升曰豆”,豆实三而成觳,则觳受升二升。此筲与簋同盛黍稷,知受一觳升二升,约同之,无正文,故云“盖”以疑之也。
  瓮三,醯、醢、屑,幂用疏布。(瓮,瓦器,其容亦盖一觳。屑,姜桂之屑也。《内则》曰:“屑桂与姜。”幂,覆也。今文幂皆作密。)
  [疏]“瓮三”至“疏布”。
  ○注“瓮瓦”至“作密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瓮,瓦器”者,以瓮与С等字从缶瓦,故知是瓦器。云“其容亦盖一觳”者,《聘礼》记“致饔饩”云瓮斗二升,则此瓮约同之,故云“盖”以疑之也。知屑是姜桂者,以其与《内则》“屑桂与姜”同云屑,故引《内则》为证也。
  С二,醴、酒,幂用功布。(С亦瓦器也。古文С皆作庑。)
  [疏]“С二”至“功布”。
  ○注“С亦”至“作庑”。
  ○释曰:谓二者,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,言亦瓦器,亦上瓮三也。
  皆木桁,久之。(桁,所以苞屑瓮С也。久,当为灸。灸谓以盖案塞其口。每器异桁。)
  [疏]“皆木桁久之”。
  ○注“桁所”至“异桁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皆木桁,久之”者,则自苞屑以下,皆塞之置於木桁也。若然,既皆久塞,而瓮С独云幂者,以其苞筲之等燥物,宜苞塞之而无幂。瓮С湿物,非直久塞其口,又加幂覆之。云“久当为灸,灸谓以盖案塞其口”者,此亦如上设重鬲,亦与之同,故读从灸也。云“每器异桁”者,以其言皆木桁,故知每器别桁也。
  用器,弓矢、耒耜、两敦、两于、、。实于中,南流。(此皆常用之器也。于,盛汤浆。,盥器也。流,口也。今文于为牟。)
  [疏]“用器”至“南流”。
  ○注“此皆”至“为牟”。
  ○释曰:谓常用之器,弓矢,兵器;耒耜,农器;敦于,食器;,洗浴之器,皆象生时而藏之也。
  无祭器,(士礼略也。大夫以上兼用鬼器、人器也。)
  [疏]“无祭器”。
  ○注“士礼”至“器也”。
  ○释曰:知“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:“宋襄公葬其夫人,醯醢百瓮。曾子曰:既曰明器矣,而又实之。”注云:“言名之为明器,而与祭器皆实之,是乱鬼器与人器。”以此而言,则明器,鬼器也;祭器,人器也。士礼略,无祭器,空有明器而实之。大夫以上,尊者备,故两有。若两有,则实祭器,不实明器。宋襄公既两有,而并实之,故曾子非之。
  有燕乐器可也。(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。)
  [疏]“有燕乐器可也”。
  ○注“与宾”至“器也”。
  ○释曰:言“可”者,许其得用,故云“可也”。云“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”者,则升歌有琴瑟,庭中有特县,县磬也。
  役器,甲、胄、干、笮。(此皆师役之器。甲,铠。胄,兜鍪。干,。笮,矢ゅ。)
  [疏]“役器甲胄干笮”。
  ○注“此皆”至“矢ゅ”。
  ○释曰:此役器中有干笮,无弓矢,示不用,故不具。上用器是常用之器,故具陈之也。云“甲,铠。胄,兜鍪”者,古者用皮,故名甲胄,後代用金,故名铠,兜鍪随世为名故也。但上下役用之器,皆粗沽为之,故下记云:“弓矢之新沽功。”注云:“设之宜新,沾示不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