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“堂上”至“醢屈”。
○注“户室”至“为并”。
○释曰:云“设于户西,西陈,皆二以并,东上,韭菹,其南醢,屈”者,谓其南东上醢,醢西昌本,昌本西麋,麋西菁菹,菁菹北鹿,鹿东葵菹,葵菹东蜗醢,蜗醢东韭菹。案《周礼天官醢人》朝事之豆有八:韭菹、醢、昌本、麋、菁菹、鹿、茆菹、。馈食之豆:葵菹、蠃醢。
此经直云韭菹、醢,屈,知此昌本以下八豆者,案《公食》下大夫六豆,韭菹、醢、昌本、麋、菁菹、鹿;又云“上大夫八豆”,郑注云:记《公食》上大夫异於下大夫之豆数,加葵菹、蜗醢,以充八豆。若然,案朝事八豆,菁菹、鹿下,仍有茆菹、の不取,而取馈食葵菹、蜗醢者,案《少牢》正祭用韭菹、醢、葵菹、蜗醢,朝事馈食之豆兼用之,明此宾上大夫亦兼用朝事馈食之豆以充八豆可知。
云“东上者,变於亲食宾也”者,案《公食大夫》公亲食宾,云“宰夫自东房荐豆六,设于酱东,西上”,此云东上,是变於亲食宾也。云“屈犹错也”者,犹下经错黍,此经菹,菹不自相,当皆交错陈之,故云错也。
八簋继之,黍其南稷,错。(黍在北。)
[疏]“八簋”至“稷错”。
○注“黍在北”。
○释曰:云“继”者,继八豆以西陈之。云“八簋”者,此陈之次第与八豆同,故郑云“屈犹错也”。八豆言屈,八簋言错者,以八豆之实各别,直次第屈陈之,则得相变,故云“屈”也。八簋唯有黍、稷二种,虽屈陈之,则杂错陈之,使当行黍、稷错,不得并陈,设亦相变,故郑下注“几馔屈错要相变”是也。
六继之,牛以西羊、豕,豕南牛,以东羊、豕。(,羹器也。)
[疏]“六”至“羊豕”。
○注“羹器也”。
○释曰:此不言纟争屈错者,纟争文自具,故不言之也。案此文上下纟争屈错似各别,郑此注屈犹错。《士丧礼》“陈衣於房中,南领,西上纟争”,注云:“纟争犹屈。”又似不别者。云纟争屈二者,下手陈之少异,屈者,句而屈陈之;纟争者,直屈陈之;不为句陈讫则相似。故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纟争犹屈。”言错者,杂而陈之,与纟争屈同。或句屈陈而错,此文是也;或纟争陈如错,《公食大夫》是也。
故《公食大夫》云:“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,二以并,东北上,黍当牛俎,其西稷,错以终,南陈。”是其直纟争错之也。
两继之,粱在北。(不次簋者,粱稻加也。凡馔屈错要相变。)
[疏]注“凡馔”至“相变”。
○释曰:凡豆及簋之数皆耦,两自相对而陈之。屈错不相对者,欲使陈设者,其要杀各得相变,不使相当。其六纟争者,牛及豕二者相变,羊豕相当,不相变,以其大牢牛、羊、豕不耦,故羊豕不得变也。
八壶设于西序,北上,二以并,南陈。(壶,酒尊也。酒盖稻酒、粱酒。不错者,酒不以杂错为味。)
[疏]“八壶”至“南陈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