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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仪礼注疏-汉-郑玄-第303页

不冠也。《家语》云孔子之丧,袭而冠者。《家语》王肃之增改,不可依用也。云“[A213],笄之中央以安发”者,两头阔,中央狭,则於发安,故云以安发也。
  布巾,环幅,不凿。(环幅,广袤等也。不凿者,士之子亲含,及其巾而已。大夫以上,宾为之含,当口凿之,嫌有恶。古文环作还。)
  [疏]注“环幅”至“作还”。
  ○释曰:此为饭含而设,所以覆死者。而云“广袤等也”者,布幅二尺二寸,郑计布广狭例,除边幅二寸,以二尺为率,则此广袤等亦二尺也。云“不凿者,士之子亲含,反其巾而已”者,下经云“主人左扌及米实于右,三实一贝,左中亦如之”,是士之子亲含。此经云“不凿”,明反其巾而已也。又知“大夫以上宾为之含,当口凿之,嫌有恶”者,案《杂记》云:“凿巾以饭,公羊贾为之也。”郑云:“记士失礼所由始也。士亲饭必发其巾,大夫以上,宾为饭焉,则有凿巾。”以此经云“不凿”,则大夫以上凿,谓若士月半不殷奠,则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。以其大夫以上有臣,臣为宾,宾饭含嫌有恶,故凿之也。
  掩,练帛广终幅,长五尺,析其末。(掩,裹首也。析其末,为将结於颐下,又还结於项巾。)
  [疏]注“掩裹”至“项中”。
  ○释曰:掩,若今人幞头。但死者以後二脚於颐下结之,与生人为异也。此陈之耳,若设之。案下经云“商祝掩设冥目”,注云:“掩者,先结颐下。既冥目,乃还结项”是也。
  ,用白纟广。(,充耳。纟广,新绵。)
  [疏]注“充耳纟广新绵”。
  ○释曰:案下记云“塞耳”,《诗》云“充耳”,充即塞也。生时人君用玉,臣用象。又《著》诗云“充耳以素”、“充耳以黄”之等,注云“所以悬”,则生时以黄以素,又以玉象等为之,示不听谗。今死者直用纟广塞耳而已,异於生也。云“纟广,新绵”者,案《禹贡》豫州贡丝纟广,故知纟广新绵,对是旧絮也。
  冥目,用缁,方尺二寸,里,著,组系。(冥目,覆面者也。冥,读若《诗》云“葛ぱ萦”之萦。,赤也。著,充之以絮也。组系,为可结也。古文冥为涓。)
  [疏]注“冥目”至“结也”。
  ○释曰:郑读从“葛ぱ萦”之萦者,以其葛ぱ萦于树木,此面衣亦萦於面目,故读从之也。云“组系,为可结也”者,以四角有系於後结之,故有组系也。
  握手,用玄,里,长尺二寸,广五寸,牢中旁寸,著,组系。(牢读为楼,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。今文楼为[A213],旁为方。)
  [疏]注“牢读”至“为方”。
  ○释曰:名此衣为握,以其在手,故言握手,不谓以手握之为握手。云“牢读为楼,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”者,经云“广五寸,牢中旁寸”者,则中央广三寸,广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。四指,指一寸,则四寸,四寸之外,仍有八寸,皆广五寸也。读从楼者,义取楼敛挟少之意。云“削约”者,谓削之使约少也。
  决,用正王棘,若棘,组系,纟广极二。(决犹也,挟弓以横执弦。《诗》云:“决拾既次。”正,善也。王棘与棘,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。极犹放也。以沓指放弦,令不挈也。生者以朱韦为之,而三。死用纟广,又二,明不用也。古文王为玉。今文为也。世俗谓王棘乇鼠。)
  [疏]注“决犹”至“乇鼠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挟弓以横执弦”者,方持弓矢曰挟,未射时已然,至射时还依此法以弦,故云挟弓以横执弦也。引《诗》者,证决是弦之物。云“王棘与棘”者,科用其一,皆得不谓兼用二者。云“以沓指放弦,令不挈也”者,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,令弦不决挈伤指耳。云“生者以朱韦为之,而三”者,《大射》所云“朱极三”者是也。彼但为君设文,引证此士礼,则尊卑生时俱三,皆用朱韦,死者尊卑同二,用纟广也。
  冒,缁质,长与手齐,杀,掩足。(冒,韬尸者,制如直囊,上曰质,下曰杀。质,正也。其用之,先以杀韬足而上,後以质韬首而下,齐手。上玄下,象天地也。《丧大记》曰:“君锦冒黼杀,缀旁七。大夫玄冒黼杀,缀旁五。士缁冒杀,缀旁三。”凡冒,质长与手齐,杀三寸。)
  [疏]注“冒韬”至“三尺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制如直囊”者,下经云“设冒之”,故云如直囊。云“上曰质,下曰杀。质,正也”者,案此经以冒为总目,下别云质与杀,自相对。则知上曰质,质正者,以其在上,故以正为名。引《丧大记》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,不云质,则冒既总名,亦得对杀,为在上之称。皆云“缀旁”者,以其冒无带,又无钮,一定不动,故知旁缀,质与杀相接之处,使相连,尊卑降杀而已。云“其用之,先以杀韬足而上,後以质韬首而下,齐手”者,凡人著服,先下後上,又质长与手齐,杀长三尺,人有短者,质下覆杀,故後韬质也。
  爵弁服,纯衣。(谓生时爵弁之服也。纯衣者,裳。古者以冠名服,死者不冠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