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言,故以三等也。不言妾为君,以不得体君,差轻故也。不言女子子,妇人外成,在家又非常,故亦不言。诸侯为天子,诸侯在畿外差远,改葬不来,故亦不言也。云“必服缌者,亲见尸柩,不可以无服”者,君亲死已多时,哀杀已久,可以无服,但亲见君父尸柩,暂时之痛,不可不制服以表哀,故皆服缌也。故云“三月而除”者,谓葬时服之,及其除也,亦法天道一时,故亦三月除也。若然,郑言三等,举痛极者而言,父为长子,子为母,亦与此同也。
童子,唯当室缌。(童子,未冠之称也。当室者,为父後,承家事者,为家主,与族人为礼。於有亲者,虽恩不至,不可以无服也。)
[疏]注“童子”至“服也”。
○释曰:此云“当室”者,《周礼》谓之“门子”,与宗室往来,故为族人有缌服。云“童子,未冠之称”者,谓十九已下。案《内则》年二十“敦行孝弟”,十九已下,未能敦行孝弟,非当室则无缌麻,以当室故服缌也。云“当室者,为父後,承家事者”,以其言当室,是代父当家事,故云“为家主,与族人为礼”。“於有亲者”,则族内四缌麻以来皆是也。云“虽恩不至,不可以无服也”者,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,故云恩不至,与族为礼而为服,故服之也。若然,不在《缌章》者,若在《缌章》则外内俱报,此当室童子,直与族人为礼,有此服不及外亲,故不在《缌章》而在此记也。
传曰:不当室则无缌服也。
[疏]释曰:记自云“唯当室缌”,自然不当室则无缌服。而传言之者,案《曲礼》云:“孤子当室,冠衣不纯采。”但是孤子,皆不纯以采。《曲礼》言之者,嫌当室与不当室异,故言之。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,故明之也。
凡妾为私兄弟,如邦人。(嫌厌降之也。私兄弟,自其族亲也。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,谓士之女为大夫妻,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,诸侯之女为天王后也。父卒,昆弟之为父後者宗子,亦不敢降也。)
[疏]注“嫌厌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释曰:妾言“凡”者,总天子以下至士,故凡以该之也。云“嫌厌降之也”者,解记此之意,君与女君不厌妾,故云嫌厌之,其实不厌,故记人明之。云“私兄弟自其族亲也”者,以其兄弟总外内之称,若言私兄弟,则妾家族亲也。云“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”,以其女君与君体敌,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。子尊不加父母,唯不降父母,则可降其兄弟旁亲。云“谓士之女为大夫妻,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,诸侯之女为天王后”者,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。云“父卒,昆弟之为父後者宗子,亦不敢降也”者,虽得降其兄弟,此为父後者,不得降,容有归宗之义,归於此家,故不降。
大夫吊於命妇,锡衰。命妇吊於大夫,亦锡衰。(吊於命妇,命妇死也。吊於大夫,大夫死也。《小记》曰:“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。”《服问》曰:“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,出亦如之,当事则弁。大夫相为亦然。为其妻,往则服之,出则否。”)
[疏]注“吊於”至“则否”。
○释曰:云“吊於命妇,命妇死也”者,郑恐以记云大夫吊命妇者,以为大夫死,其妻受吊於命妇,故云命妇死也。知不吊命妇,为命妇夫死者,以其记人作文,宜先吊大夫身,然後吊其妇,故以命妇死吊其夫解之也。引《小记》者,以记人直言身上衰,不言首服,故引《小记》也。言“诸侯吊,必皮弁”者,言诸侯不言君,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,著皮弁锡衰,虽成服後,亦不弁也。引《服问》者,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。云“以居”者,君在家服之,出亦如之,出行不至丧所,亦服之。云“当事则弁”者,谓当大、小敛及殡,皆弁也。云“大夫相为亦然”者,一与君为卿大夫同,为其妻降于大夫,出则否。引之者,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。
传曰:锡者何也?麻之有锡者也。锡者,十五升抽其半,无事其缕,有事其布,曰锡。(谓之锡者,治其布,使之滑易也。锡者,不治其缕,哀在内也。缌者不治其布,哀在外。君及卿大夫吊士,虽当事,皮锡衰而已。士之相吊,则如朋友服矣,疑衰素裳,凡妇人相吊,吉笄无首,素总。)
[疏]注“谓之”至“素总”。
○释曰:问者先问其名,答云“麻之有锡者也”,答以名“锡”之意。但言麻者,以麻表布之缕也,又云“锡者,十五升抽其半”者,以其缕之多少与缌同。云“无事其缕,有事其布”者,事犹治也,谓不治其缕,治其布,以哀在内,故也。缌则治缕,不治布,哀在外,以其王为三公六卿,重於畿外诸侯故也。郑云谓之锡者,治其布使之滑易,以治解事,以滑易解锡,谓使锡锡然滑易也。云“君及卿大夫吊士,虽当事,皮弁锡衰而已”者,是士轻,无服弁之礼,有事无事皆皮弁衰而已,见其不足之意也。若然,《文王世子》注:“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,同姓之士缌衰。”今言士与大夫又同锡衰者,此言与《士丧礼》注同,亦是君於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。云“士之相吊,则如朋友服矣”者,朋友麻,是朋友服也。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,腰首服麻吊,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