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、昆弟为父後者”,此二者是出也。凡大夫之服,例在正服後,今在昆弟上者,以其妻本在杖期,直以父为主,故降入《不杖章》,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。
昆弟。(昆,兄也。为姊妹在室亦如之。)
[疏]“昆弟”。
○注“昆兄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释曰:昆弟卑於世叔,故次之,此亦至亲以期断。云“昆,兄也”者,昆,明也,以其次长,故以明为称弟。弟也,以其小,故以次弟为名。云“为姊妹在室亦如之”者,义同於上,姑在室也。
为众子。(众子者,长子之弟及妾子,女子子在室亦如之。士谓之众子,未能远别也,大夫则谓之庶子,降之为大功。天子、国君不服之。《内则》曰:“冢子未食而见,必执其右手。子、庶子已食而见,必循其首。”)
[疏]“为众子”。
○注“众子”至“其首”。
○释曰:众子卑於昆弟,故次之,注兼云女子之义,如上姑姊妹。但上注郑云“在室”,此不云在室可知,故略不言也。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,皆不发传者,以其同是一体,故无异问。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,亦如上姑不见。雷氏云:“欲见出当及时”,又《大功章》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,明此在室可知,故略之也。云“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”者,经不云士,郑云士者,《丧服》平文是士,故言士可知也。云“大夫则谓之庶子,降之为大功”者,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,降一等,故大功。云“天子国君不服之”者,以其绝旁亲,故知不服。若然,经所云唯据士也。引《内则》者,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,释日翦发为{髟},以见於父。若冢子,生则见於正寝,其日夫妻共食,具视朔食,天子则大牢,诸侯则少牢,大夫特牲,士特豚。冢子未食而见,必执其右手,咳而名之。执右明授之室事,退入夫之燕寝乃食,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。云“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”者,不授室事故也,而郑注未食已食,急正缓庶之义。言冢子犹言长子,通於下也,彼言子,谓妻所生第二已下,庶子谓妾子也。引之者,证言庶子是别於长者也。
昆弟之子。
传曰:何以期也?报之也。(《檀弓》曰:“丧服,兄弟之子犹子也。”盖引而进之。)
[疏]“昆弟之子”。
○注“檀弓”至“进之”。
○释曰:昆弟子疏於亲子,故次之。世叔父为之,此两相为服,不言报者,引同己子,与亲子同,故不言报,是以《檀弓》为证,言“进”者,进同己子故也。
大夫之庶子为昆弟。(两言之者,子或为兄,或为弟。)
[疏]“大夫”至“昆弟”。
○注“两言”至“为弟”。
○释曰:此大夫之妾子,故言庶,若妻所生第二已下,当直云昆弟,不言庶也。云“两言之”者,以其妻所生子,或长於妾子,或小於妾子,故云两言之。子或为兄,或为弟,是以经昆弟并言之。
《传》曰:何以期也?父之所不降,子亦不敢降也。(大夫虽尊,不敢降其,重之也。子为庶昆弟,庶昆弟相为,亦如大夫为之。)
[疏]“传曰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父之所不降”者,即《斩章》父为长子是也。云“子亦不敢降”者,於此服期是也。发“何以”传者,馀兄弟相为皆大功,独为服期,故发问比例之传也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为之”。
○释曰:云“大夫虽尊,不敢降其,重之也”者,释传父之所不降。云“子为庶昆弟”已下,郑广明大夫与子所降者,以大夫子得行大夫礼,故父子俱降庶,庶又自相降也。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。
孙。
[疏]“孙”。
○释曰:孙卑於昆弟,故次之。此谓子死,其孙承重者,祖为之期。
传曰:何以期也?不敢降其也。有子者无孙,孙妇亦如之。(周之道,子死则立孙,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。长子在,则皆为庶孙耳,孙妇亦如之。妇在,亦为庶孙之妇。凡父於将为後者,非长子,皆期也。)
[疏]“传曰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释曰:传云“何以”问比例者,亦为众孙大功,此独期,故发问也。云“有子者无孙”者,谓子在,不得立孙为後也。云“孙妇亦如之”,亦谓不立之,故云亦如之也。
○注“周之”至“期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周之道,子死则立孙,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”者,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。言周之道,对殷道则不然,以其殷道,子死,弟乃当先立,故言周之道也。云“长子在则为庶孙耳”者,既子在不得立孙,明同庶孙之例。云“凡父於将为後者,非长子皆期也”者,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妇不为舅後者,则姑为之小功。”注云:“谓夫有废疾他故,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,小功庶妇之服也。凡父母於子,舅姑於妇,将不传重於。及将传重者非,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。”是以郑云凡父母於子,舅姑於妇,非长子皆期。明非长子妇及於非孙传重,同於庶孙,大功可知也。若然,长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