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子与妾相事者,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为慈母後者,为庶母可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”郑云:“缘为慈母後之义,父之妾无子者,亦可命已庶子为後。”又云即庶子为後,此皆子也,传重而已不先命之,与妻使为母子也。若然,此父命妾之文,兼有庶母、祖庶母,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。
○注“此谓”至“伸也”。
○释曰:郑知“此主谓大夫士之妾,妾子之无母,父命为母子者”,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,案下记云:“公子为其母,练冠,麻衣纟原缘。”既葬除之,父没乃大功。明天子庶子亦然,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?故知主谓大夫士之妾与妾子也。云“其使养之,不命为母子,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”者,《小功章》云:“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”。注云:“君子子者,大夫及公子之妻子。”彼谓妻,子备三母:有师母、慈母、保母。慈居中,服之则师母、保母服,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,《小功》下云其不慈己则缌可也,是大夫之妻子不命,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。若妾子为父之妾,慈己加服小功可知。若不慈己,则缌麻矣。士为庶母,《缌麻章》云:“士为庶母。”传曰:“以名服也。”故此云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。云“大夫之妾子,父在为其母大功”者,《大功章》云“大夫之庶子为其母”,是大功也。云“士之妾子为其母期矣”者,《期章》云:“父在为母”,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,郑知者,推究其理,大夫妾子厌降,为母大功。士无厌降,明如众人服期也。云“父卒则皆得伸也”者,士父在已伸矣,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,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也。
母为长子。
[疏]“母为长子”。
○释曰:长子卑,故在母下。但父为长子在《斩章》,母为长子在齐衰,以子为母服齐衰,母为之不得过於子为己,故亦齐衰也。若然,长子与众子为母,父在期,若夫在为长子,岂亦不得过於子为己服期乎?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,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,无厌降之义,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,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。
传曰:何以三年也?父之所不降,母亦不敢降也。(不敢降者,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。)
[疏]“传曰”至“降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何以三年”者,此亦问,比例,父母为众子期等是子,此何以独三年?云“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”者,《斩章》又云“何以三年”,答云“正体於上,将所传重”,不降,故於母亦云不敢降,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。若然,夫不敢降,妻亦不敢降,而云父母者,以其父母各自为子,故父母各云“何以三年”而问之,是以答各据父母为子而言,不据夫妻也。
○注“不敢”至“正体”。
○释曰:云“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”者,上传於父已答云“正体於上”,是以郑解母不降,亦与父同,以夫妇一体,故不降之义亦等。
疏衰裳齐、牡麻、冠布缨、削杖、布带、疏屦期者。
[疏]“疏衰”至“期者”。
○释曰: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,还依此经所陈,唯言不杖及麻屦异於上者,此章“疏衰”已下,与前章不殊,唯“期”一字与前三年有异。今不直言其异,而还具列之者,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,恐服制亦多不同,故须重列七服者也。但此章虽止一期,而礻覃杖具有。案下《杂记》云:“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礻覃。”注云:“此谓父在为母。”即是此章者也。母之与父,恩爱本同,为父所厌屈而至期,是以虽屈犹申礻覃杖也。为妻亦申,妻虽义合,妻乃天夫,为夫斩衰,为妻报以礻覃杖,但以夫尊妻卑,故齐斩有异。
传曰:问者曰:何冠也?曰:齐衰、大功,冠其受也。缌麻、小功,冠其衰也。带缘各视其冠。(问之者,见斩衰有二,其冠同。今齐衰有四章,不知其冠之异同尔。缘,如深衣之缘。今文无冠布缨。)
[疏]“传曰”至“其冠”。
○释曰:云“问者曰何冠也”者,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。问者曰者,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,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。云“曰齐衰大功,冠其受也”者,降服,齐衰四升,冠七升;既葬,以其冠为受,衰七升,冠八升。正服,齐衰五升,冠八升;既葬,以其冠为受,衰八升,冠九升。义服,齐衰六升,冠九升;既葬,以其冠为受,受服衰九升,冠十升。降服,大功衰七升,冠十升;既葬,以其冠为受,受衰十升,冠十一升。正服,大功衰八升,冠十升;既葬,以其冠为受,受衰十升,冠十一升。义服,大功衰九升,冠十一升;既葬,以其冠为受,受衰十一升,冠十二升。以其初死,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,故云冠其受也。大功亦然。云“缌麻小功,冠其衰也”者,以其降服,小功衰十升;正服,小功衰十一升;义服,小功衰十二升,缌麻十五升,抽其半七升半,冠皆与衰升数同,故云冠其衰也。义疏备於下记也。云“带缘各视其冠”者,带谓布带,象革带者,缘谓丧服之内,中衣缘用布,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,视犹比也,各比拟其冠也。然本问齐衰之冠,因答大功与缌麻,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