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“主人”至“俪皮”。
○注“饮宾”至“为离”。
○释曰:主人酬宾,当奠酬之节,行之以财货也。此礼宾与飨礼同,但为飨礼有酬币则多。故《聘礼》云若不亲飨,“致飨以酬币”,注云:“礼币束帛,乘马亦不是过也。”又案《大戴礼》云礼币采饰而四马,是大夫礼多,与士异也。案《礼器》云“琥璜爵”,郑云:“天子酬诸侯,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。”则又异於大夫也。下凡酬币之法,尊卑献数多少不同,及其酬币,唯於奠酬之节一行而已。
《春秋》:秦后子出奔晋,后子享晋侯,“归取酬币终事八反”,杜注云:“备九献之仪,始礼自赍其一,故续送其八酬酒币。”彼九献之皆云币,春秋之代奢侈之法,非正礼也。云“束帛,十端也”者,礼之通例。凡言束者,无问脯与锦,皆以十为数也。云“俪皮,两鹿皮也”者,当与《射礼》庭实之皮同,《礼记郊特牲》云:“虎豹之皮,示服猛也。
”又《觐礼》用马,则国君用马或虎豹皮,若臣聘则用鹿皮,故郑注《聘礼》云:“凡君於臣,臣於君,麋鹿皮可也。”言可者,以无正文。若然,两国诸侯自相见,亦用虎豹皮也。
赞者皆与,赞冠者为介。(赞者,众宾也。皆与,亦饮酒为众宾。介,宾之辅,以赞为之,尊之。饮酒之礼,贤者为宾,其次为介。)
[疏]“赞者”至“为介”。
○注“赞者”至“为介”。
○释曰:郑知“赞者众宾”者,以其下别言赞冠者,明上云赞者是众宾也。云“介,宾之辅”者,以其《乡饮酒之礼》,贤者为宾,其次为介,又其次为众宾。彼据将贡以为优劣之次也,此虽不贡,以饮酒之礼立宾主,亦以优劣立介以辅也。云“以赞为之,尊之”者,谓宾此赞冠者,故遣为介也。云“饮酒之礼,贤者为宾,其次为介”者,取尊为义也。
宾出,主人送于外门外,再拜,归宾俎。(一献之礼,有荐有俎,其牲未闻。使人归诸宾家也。)
[疏]“宾出”至“宾俎”。
○注“一献”至“家也”。
○释曰:宾不言荐脯醢者,案舅姑共飨妇,以一献有姑荐,则此一献亦有荐脯醢可知。经有俎必有特牲,但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取择人而用狗,此《冠礼》无择人之义,则不用狗,但无正文,故云“其牲未闻”也。知“使人归诸宾家”者,以宾出,主人送於门外,乃始言归宾俎,明归於宾家也。
●卷三士冠礼第一
若不醴,则醮用酒。(若不醴,谓国有旧俗可行,圣人用焉不改者也。《曲礼》曰:“君子行礼,不求变俗。祭祀之礼,居丧之服,哭泣之位,皆如其国之故,谨修其法而审行之。”是。酌而无酬酢曰醮。醴亦当为礼。)
[疏]“若不”至“用酒”。
○注“若不”至“为礼”。
○释曰:自此已上说周礼冠子之法,自此已下至“取笾脯以降如初”,说夏殷冠子之法。云“若不醴,则醮用酒”者,案上文子冠於阼,三加讫一醴於客位是周法。今云“若不醴,则醮用酒”非周法,故知先王法矣。故郑云“若不醴,谓国有旧俗可行,圣人用焉不改者也”,云“圣人”者,即周公制此《仪礼》,用旧俗则夏殷之礼是也。云“《曲礼》曰”已下者,是《下曲礼》文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