者,再命谓小国之卿,次国之大夫也。卿则曰上,大夫则曰下。大国之孤视子男。)
[疏]“鱼肠”至“若九”。
○注“此以”至“子男”。
○释曰:云“此以命数为差也”者,案《周礼典命》公侯伯之卿三命,大夫再命,士一命;子男之卿再命,大夫一命,士不命。则诸侯之臣分为三等:三命,再命,一命。不命与一命同。此经鱼、肠胃、伦肤亦分为三等,有十一,有九,有七。则十一当三命,九当再命,七当一命。若然,唯有上下二文者,以公侯伯之大夫与子男之卿同再命,卿爵尊为上,大夫爵卑为下。则上言若九者,子男之卿也,下言若九者,公侯伯大夫也,故郑云“卿则曰上,大夫则曰下”。云“大国之孤视子男”者,欲见此经唯见三命以下,案《周礼典命》大国之孤四命。又《大行人》云大国之孤,执皮帛以继子男,又云“其他皆视小国之君”。若然,孤与子男同十三,侯伯十五,上公十七,差次可知。
庶羞,西东毋过四列。(谓上下大夫也。古文毋为无。)
[疏]“庶羞”至“四列”。
○注“谓上”至“为无”。
○释曰:上文云“庶羞旁四列”,此上大夫馔内言“庶羞西东过四列”,则东西横行,上下大夫皆四以为行,下大夫四四十六,东西四行,南北亦四行;上大夫东西四行,南北五行矣。
上大夫庶羞二十,加於下大夫以雉、兔、鹑、β。β,无母。
[疏]“上大”至“鹑β”。
○注“β无母”。
○释曰:云“β,无母”者,案《尔雅释鸟》云“β,牟母”,郭氏曰:“鹌也,青州人呼曰牟母。”《庄子》曰:“田鼠化为鹑。”《淮南子》云:“虾麻所化也。”《月令》曰:“田鼠化为β。”然则β、鹑,一物也。
若不亲食,(谓主国君有疾病,若它故。)
[疏]“若不亲食”。
○注“谓主”至“它故”。
○释曰:自此尽“听命”,论主君不亲食,使大夫致礼於宾馆之事。疾病之外,别云“他故”者,君有死丧之事,故《聘礼》云“主人毕归礼,宾唯饔饩之受”,谓毕致飨食,但宾不受之。
使大夫各以其爵、朝服以侑币致之。(执币以将命。)豆实,实于瓮,陈于楹外,二以并,北陈。簋实,实于筐,陈于楹内、两楹,二以并,南陈。(陈瓮筐於楹者,象授受於堂中也。南北相当,以食馔同列耳。瓮北陈者,变於食。瓮数如豆,醢芥酱从焉。筐米四。今文并作亻并。)
[疏]“豆实”至“南陈”。
○注“陈瓮”至“作亻并”。
○释曰:云“南北相当,以食馔同列耳”者,案上文正食之时,黍稷亦南陈,今於楹陈,筐米亦南陈,是正食及此馔陈是同列也。云“瓮北陈者,变於食”者,上文正食之时,“宰夫自东房,荐豆六,设於酱东,西上”陈之,今於楹二以并,北陈,故云变於食也。云“瓮数如豆”者,以菹醢各异物,不可同瓮,故瓮数如豆。上大夫八豆则八瓮,下大夫六豆则六瓮。云“醢芥酱从焉”者,以其三牲不杀,生列於门内,醢经百日乃成,不由不杀,故有醢。庶羞之醢同是酱类,故使之相从。但庶羞之醢,更无别种,宜同一瓮,芥酱宜亦一瓮。知有芥酱者,以其有生鱼,故知有也。云“筐米四”者,上文上大夫八簋,今乃生致之,黍稷宜各一筐,稻粱又二筐,故云筐米四。
庶羞陈于碑内。(生鱼也。鱼腊从焉。上大夫加鲜鱼、鲜腊、雉兔鹑,不陈于堂,辟正馔。)
[疏]“庶羞陈于碑内”。
○注“生鱼”至“正馔”。
○释曰:云“生鱼”者,上文鱼脍是鱼之中脍者,皆是生鱼也。案郑注《周礼》云“燕人脍鱼方寸,切其腴以所贵”是也。此则全生不脍,何者?十脍在豆,与炙俱设,今炙在牲未杀,脍全不破可知。若然,庶羞之内,众羞俱有,郑独云生鱼者,以其炙在牲不杀,於此无矣。虽有乾腊、雉兔之等,以生鱼为主,故云生鱼也。云“鱼腊从焉”者,虽无三牲之肉,有乾鱼腊可知。云“上大夫加鲜鱼、鲜腊、雉兔鹑β”者,以其下大夫七鼎,无鲜鱼、鲜腊,上大夫九鼎,加鲜鱼、鲜腊可知,雉兔鹑β亦生致之矣。云“不陈于堂,辟正馔”者,以其庶羞本在堂上,正馔之西,今在碑内,故云辟正馔也。若然,不陈於碑南者,以其本合在堂,今宜近堂,故在碑北。
庭实陈于碑外。(执乘皮者也,不参分庭一在南者,以言归,宜近内。)
[疏]“庭实陈于碑外”。
○注“执乘”至“近内”。
○释曰:“执乘皮者,不参分庭一在南者,以言归,宜近内”者,庭实正法,皆参分庭一在南而陈之,故《昏礼》记云:纳徵,执皮者,“参分庭一在南”。今云“碑外”,继碑而言近北矣,彼参分庭一在南陈之者,谓在主人之庭,参分庭陈之,拟与宾向外,故近南。此陈於客馆,拟与宾入内,故郑云以言归故在内也。
牛、羊、豕陈于门内西方,东上。(为其践馆庭,使近外。)
[疏]“牛羊”至“东上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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